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必擔責?是時候打破錯誤認知了
2025-04-29 09:33:57?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一定擔責嗎? 據《人民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通過對相關案件中各方責任的認定,推動學校教育、管理職責落實到位,引導監護人增強責任意識。 在一些人的觀念中,一旦孩子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難辭其咎,或多或少都要承擔一定責任。這種“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必然擔責”的認知,不僅誤解了法治精神,還給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帶來了諸多壓力和干擾,甚至讓部分學校因過度自保而對學生開啟“課間圈養”模式,最終的受害者還是學生。 此次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用司法裁判的清晰邏輯,為責任劃分提供了一個標尺——學校是否擔責,關鍵看其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換言之,學校的責任并非無限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學校盡到了責任或者說沒有過錯,就無需擔責;反之,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比如,某學生因樓梯摔倒起訴學校,法院發現樓梯間安全標識清晰、安全教育記錄完整、事發后學校處置及時,最終認定學校履行了必要的管理職責,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另一起案例中,一學生在校與同學玩耍時受傷,法院認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而應由加害方承擔侵權責任。 過度苛責學校,還可能讓家長和學生忽視自身責任。體育活動中的意外最能體現這一點。足球等運動項目天然伴隨風險,若學生自愿參與自發組織的比賽,根據自甘風險原則,學生應對自身選擇負責。學生因這種比賽受傷,若學校場地合規、日常安全教育到位,法院通常會駁回索賠訴求。法院這種態度,保護了學生參與文體活動的自由和熱情,也避免學校因過度擔責而壓縮學生的成長空間。 當然,若學校未盡到責任,自然難逃其責。比如,學生蔣小某因瑣事毆打同學,路過的張小某見沒有老師在場,上前阻止時被蔣小某揮拳擊中左眼,構成十級殘疾。法院認為,學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時存在不足,依法判決學校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這一判決,進一步明晰學校在校園暴力事件中的責任邊界,督促學校建立有效的防控機制,同時也肯定了未成年人制止校園暴力的行為。 典型案例為校園責任糾紛樹立了裁判標桿,其價值在于破立并舉。司法尺度的統一,糾正“學生在校受傷學校必擔責”錯誤認知的同時,也厘清了家校權責的邊界。對學校而言,案例中的判決是督促其完善管理機制的“緊箍咒”;對家長而言,則是摒棄“校鬧”思維的清醒劑。校園安全不是單方面的“嚴防死守”,而是多方共治的動態平衡。唯有學校盡職、家長理性、學生自護,才能把校園安全事故發生概率降到最低。 總之,最高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再次向社會闡明一個鮮明態度:堅決向“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現象說“不”。(陳廣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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