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網(wǎng)絡“黃謠”裝上殺毒軟件
2025-03-04 11:03:03?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近日,演員黃燦燦參加節(jié)目時分享自己過往的經(jīng)歷引發(fā)關注。“黃燦燦曾因被‘造黃謠’失去工作”等話題登上熱搜榜。據(jù)《法治日報》報道,這種網(wǎng)絡“造黃謠”現(xiàn)象十分普遍,尤其是針對明星、網(wǎng)紅等公眾人物。 網(wǎng)絡黃謠,猛于虎也。它不僅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即使謠言被刪除,對受害者造成的負面影響也難以完全消除。社會對黃謠的態(tài)度往往曖昧不清,一些人認為“無風不起浪”,這種偏見進一步加劇了受害者的困境,不僅會嚴重降低其社會評價,影響正常生活和工作,嚴重的還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導致其精神崩潰。 除了黃燦燦、張靜初、趙露思等明星外,普通人被“造黃謠”的也不在少數(shù)。青島保時捷中心的銷冠牟某,其照片遭盜用并被惡意剪輯拼接成不雅視頻發(fā)在外網(wǎng)。曾經(jīng)轟動一時的“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中,受害者因為黃謠而失去工作,一度抑郁。雖然她們堅持維權(quán)讓不法分子付出了代價,但是,因為造謠者往往匿名,受害者難以追溯源頭,而澄清成本極高,多數(shù)人在遇到此類事件時往往選擇沉默。 絕不能任由黃謠橫行,對此類事件應該嚴厲打擊。事實上,輿論一直呼吁嚴懲“造黃謠”行為,我國法律目前對此也有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措施。但是,相關專家指出,懲罰力度有待加強。具體而言,民事賠償偏重認定實際損害,對精神損害賠償不夠重視,賠償額度偏低,不利于安撫受害者以及懲治加害人。刑事責任的適用則更少,只有在“造黃謠”行為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時候才會引發(fā)司法機關的關注;而且在由“造黃謠”引起的侮辱、誹謗自訴案中,自訴人取證難度大。 因此,給網(wǎng)絡黃謠裝上“殺毒”軟件,既需要法治發(fā)力,讓每一起違法事件都得到及時公正的懲治,震懾犯罪分子,也需要平臺、社會各方努力,構(gòu)建更完善的受害者保護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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