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1只羊獲利180元罰款10萬元涉嫌“小過重罰”
2024-12-30 10:07:08?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近日,江蘇鹽城農民陳廣芳賣1只羊獲利180元被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二審開庭審理,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 食品安全大于天。農民自行屠宰牲畜前,應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防止疾病傳播。盡管陳廣芳屠宰售賣的羊肉經檢驗均為合格,符合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但不能否認違法行為的存在。根據食品安全法,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應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當地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不能說于法無據。 但是,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也要合理。合理性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將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利益損害盡可能減小到最低。正因為如此,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具體到本案中的農民售賣羊肉行為,雖然未經檢驗,但羊系村民自養,且羊肉經檢驗后均合格,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應當符合不予處罰的情形。 更何況從情理的角度說,陳廣芳多次辯解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村民顧某急需用錢,所以才幫忙宰賣羊肉。顧某已在該案處罰期間病故,其家人已證明情況屬實。與此同時,陳廣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醫療費支出,生活困難也是事實。主觀上,陳廣芳沒有借違法行為牟利的故意,客觀上既是幫人也是幫己,實際獲利僅180元,還主動交代了家中冰箱中的3條羊胴體,并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扣押手續,配合調查態度非常積極。 根據《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等,都是明文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當地市場監管局堅持對獲利180元的農民罰款10萬元,有違過罰相當原則。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生產生活。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今年,最高檢曾專門強調,要系統治理“小過重罰”,要求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依法準確合理適用裁量權。獲利180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過于嚴苛,某種程度上已經超過公眾樸素認知,涉嫌“小過重罰”。聯系到最近輿論熱議的“罰沒收入異常增長”情況,難免會有“過罰失當”“以罰增收”“逐利罰款”的嫌疑。 執法不能只講力度,也要有溫度。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農民售賣1只未檢羊被罰10萬元,不僅是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警示,也是對法律與情理如何平衡的考驗。一味罰款從來不是最終目的,罰沒收入異常增長也絕非好事,要準確合理適用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舒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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