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瓶用完就退,“七天無理由退貨”不得濫用
2022-06-21 11:20:30?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據杭州互聯網法院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一婚慶公司網購60只花瓶,在收貨后第6天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后開箱驗貨,發現多只花瓶均留存有水漬,于是拒絕退款。買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將商家告上法庭。(6月20日 中新網) 眾所周知,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從而促使商家重視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提高消費者的體驗感,進而促進了網購的快速發展。但在本案里,該婚慶公司試圖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達到免費使用花瓶的目的,則就未免有些過分,乃是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自然不能獲得支持。 花瓶屬于易碎品,婚慶公司在拆開注水并插花使用后,瓶內就留下了水漬,很難將水漬完美去除掉,花瓶也就變成了二手貨,不適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顯然,婚慶公司已經使用過花瓶,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且影響到商家的二次銷售,就不能再“無理由退貨”了。 須知,“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權給消費者,令其擁有了“后悔權”,得以實現力量的均衡,可與商家公平博弈。但是,“無理由”也是有限制條件的,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如果消費者正常使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那么于己有利,亦可倒逼商家重視質量和服務,可若消費者濫用“后悔權”,想免費使用商品,那么就會損害商家利益,亦是不公平交易行為。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實則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旦遭到普遍性的濫用,就會摧毀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互信關系,導致無理由退貨規則失去制衡效力,最終被商家棄用。早些年,一些地方的線下商超基于競爭考慮,曾經推出過無理由退貨,就因被部分消費者鉆空子,比如買的衣服不剪吊牌穿兩天就退貨等,導致商家經營成本太大,最后只得被迫取消。 可見,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要嚴格依照標準執行,對于惡意鉆空子的消費者,乃是在濫用“后悔權”牟取私利,破壞了信任關系,不能縱容此種行為。對于有多次惡意退貨的消費者,平臺和商家可將其納入“黑名單”,提醒其他商家注意防范,拒絕與其交易,讓其再無隙可乘。(江德斌) |
相關閱讀: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