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經紀人助力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2022-06-15 11:24:00?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近日,廣東率先推出全國首批“數據經紀人”名單。首批入選的3家“數據經紀人”試點企業涉及電力行業、電子商務、金融等領域,擁有豐富的社會數據和成熟的運營經驗。 當下,以5G、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技術飛速發展,正深刻地改變著人們對數據的獲取、傳播、管控及利用等方式,數據演變為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生產要素,并日益成為推動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石油”。 我國作為數據大國,在2020年4月印發了《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要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強化數據治理工作。廣東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先行省份,于2021年7月在全國率先印發《廣東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首次提出建立“數據經紀人制度”,旨在鼓勵設立社會性數據經紀機構,規范開展數據要素市場流通中介服務。 這里的數據經紀人概念,與歐盟《數據治理法案》提出的“數據中介”定義相似,其功能主要是幫助數據需求方收集、匯聚和交易合法數據給第三方。美國一些州頒布的數據經紀法也就數據經紀人給出定義,其主要是指整合和交易與其自身沒有直接關系的數據的企業。 與國外相比,適應我國現階段數據要素市場的數據經紀人并不是一個自然人,而是一個市場主體。此次廣東所提出的數據經紀人是側重于場景化、市場化的數據利用,旨在建立供需信任關系、挖掘數據要素價值、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活躍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數據可信有序流通和市場化利用。數據經紀人需具備生態協同能力、數據運營能力、技術創新能力、數據安全能力和組織保障能力,其受國家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也在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下開展服務。 近些年來,我國大力推進數據流通工作,組建了一些數據交易所,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重慶、貴陽等地紛紛設立數據交易機構,積極探索以數據交易為核心的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模式。但因權屬爭議、估值定價、交易權利等難以繞開的堵點、難點問題,以及數據交易所僅提供數據交易撮合的技術通道并不擁有數據的處置權,致使數據交易所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仍處于交易規模小、品種單一的狀態,同質化現象也比較明顯,亟待破局。 廣東省率先提出建立數據經紀人制度并開展試點,確立了數據經紀人分級分類標準,明確了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規則和退出機制,引入“信任協議”“監管沙盒”工作機制等措施,厘清各方權責和義務,推動數據經紀行為合規有序、陽光透明運行。此舉正是瞄準了數據要素市場目前普遍存在的數據供需失衡、信任顧慮、授權無序、灰色交易等痛點問題,通過設立合規“持牌”的數據經紀人,發揮市場調節和政府監管“雙管齊下”的互動作用,鼓勵有意愿、有能力和有條件的“產業鏈主”“數據礦主”等市場主體擔任數據經紀人積極入場,建立和維護良好的供應鏈信任關系,提高數據可用性和服務質量,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真實性,推動數據流通交易向規范化道路發展。 歷經半年多的遴選,首批入選的3家數據經紀人試點企業均擁有豐富的社會數據和成熟的運營經驗。筆者預判,建立由數據經紀人主導的數據流通新模式,發揮其行業帶動力強、業務場景豐富、數據規模大、技術實力雄厚等優勢,有可能會率先打破各地數據交易所面臨的僵局。 廣東省數據經紀人試點探索,將為我國其他地區開展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新經驗。建議各地政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企業,緊緊把握數字經濟發展這一歷史機遇,以提升自身數據管理能力、應用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為切入點,夯實數據供給質量基礎,擴大數據供給范圍,加速各類數據要素市場化流通,積極融入全國數據要素市場。 (作者系中國軟件評測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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