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朋友圈被開除摔碎了誰的玻璃心
2022-04-24 10:39:4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4月21日,河南商丘一網友爆料稱,自己發朋友圈“羨慕人家工資按時發放”,同事評論一句“我也羨慕”竟被一起開除,在網絡引發熱議。4月22日,河南睢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報:4月21日,已展開調查,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4月23日《華商報》) 借用一句網上的話說:“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既然敢拖欠工資,為何不敢讓員工吐槽?試問,員工在封閉的個人社交賬號發朋友圈,給企業帶來什么惡劣影響?所謂的惡劣影響不過是扯下涉事企業的遮羞布罷了。開除員工無法改變晚發工資的事實。一句“羨慕”究竟摔碎了誰的“玻璃心”? 令人不解的是,面對記者采訪,涉事企業的一名工作人員竟回應稱:“拖欠一個月工資不是屬于正常的嘛,不為公司著想,領導肯定不會用。”企業早發一天工資,不會讓企業倒閉;員工晚拿一天工資,就可能吃不上飯。憑什么拿員工生存問題捆綁公司名聲?公然違法,依舊恬不知恥。口口聲聲“不為公司著想”,心里裝的則是“唯我獨尊”的道德綁架。 要知道,現在是提倡“體面勞動”與“公平就業”的二十一世紀,企業不是員工的“衣食父母”。別以為掌握了工資發放周期,就能掌握員工的人生。一家不尊重員工不保障員工的企業,不會贏得員工的信任。同時,亦不妨試想,一家能用荒唐理由開除員工,對員工不負責的醫療機構,又怎會對消費者負責?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則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換而言之,即便開除涉事員工,涉事企業也得照常發工資,且要發得更多。因為發朋友圈這樣的小事開除員工,涉事企業既失了感情,也失了智。 進入“社交網絡+網上辦公”時代,我們發現,一些企業員工發布朋友圈不是更多了,而是更少了。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對員工社交網絡的無節制壓榨與監視,這對勞動者健康生活不利,對社會正常發展不利。針對上述新聞中的“無端開除”情況,相應的懲戒措施還得嚴一些。(嚴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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