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安全防范避免電瓶車燃燒悲劇重演
2021-05-12 09:00:56?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11日凌晨1時左右,成都市成華區應急局發布情況通報稱,該區朱家嶺一路8號叢樹家園小區9棟1單元1號電梯內發生電瓶車燃燒火情,造成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有一名嬰兒)。通報稱:5月10日19時35分左右,叢樹家園小區9棟1單元1號電梯內發生電瓶車燃燒火情,龍潭政府專職隊出動2車10人前往處置,19時50分左右火情被撲滅。(5月11日 《中國新聞網》) 時下的電瓶車大多使用的是鋰電池,使用時間過長、氣溫過高都容易引起燃燒,加上電瓶車多數成分屬于塑料制品,著火后撲打不及時會形成蔓延之勢。電瓶車燃燒產生的煙霧是有毒氣體,在密閉環境下釋放的濃煙,會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比如2021年5月2日中午,湖北黃岡浠水縣青園農機市場一商鋪起火,經調查是因電動車電池充電引發的火災,據店鋪老板告知上午他將電動車放店內充電,不曾想,外出僅一個多小時電動車便起火了,現場燒得一片狼藉。 從安全的角度來說,電瓶車因為容易出現爆燃,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格外謹慎小心,比如除了要求購置正規廠家的產品,嚴禁在首層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區域停放和充電,更不允許通過電梯運送到高層住宅中充電。不遵守這些基本規范,既是對自身安全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由此引發較大安全事故,會為此付出較為慘重的代價,到此時悔之晚矣。 筆者居住地前不久發生了一起電瓶燃燒事故,某高層住戶將電梯放置在第一層電梯樓道口充電,突然出現了爆燃現象,樓幢一女性住戶慌亂中帶著一歲多的小孩逃離,慌不擇路跑進了火海,造成自己和孩子身上大面積燒傷,在重癥監護室搶救了一月才脫離生命危險,加之后續的植皮等長期的手術治療,巨額治療費用壓得全家喘不過氣來。肇事者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因家庭較為困難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家屬往返奔波到處籌款,物業管理公司也由此承擔了連帶責任。 一起電瓶車燃燒造成的悲劇,是每個家庭不可承受之重。如果電瓶車使用人員遵守了基本的安全規范,比如到統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停放在小區空開放的公共區域,即使燃燒也會將損失降到電低,個人也不會付出較重的法律代價;而承擔管理之職的小區物業管理,或者小區內的其他業主,也應當起到監督和促進作用——無論是基于自身安全還是公共安全,都應當履行好自身安全防范和制止的責任,而不能充當看客或熟視無睹,真正出現了燃燒等消防事故,必然會危及到自身利益。 就本案來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電瓶車主因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過錯,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對他人權利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與此同時,物業作為第三方,若因管理疏忽應承擔次要責任。但無論是主要還是次要責任,將電瓶車推到電梯內違反了安全原則,意味著在個人安全意識和安全防控的措施上,都存在很大的風險和隱患,為小區內電瓶車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 安全防范無小事,防止小區電梯內電瓶車著火要落實好責任,既有電瓶車使用人員的主要責任,也有承擔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更有每個人共同遵守安全規則,參與安全監督的公共責任。一方面,要通過宣傳、教育、引導等方式,激發每個人主動參與、積極支持和全面遵守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要采取加大巡查、監督、執法的工作力度,升級技術防控的手段,實現源頭管控和隱患治理,如山東多地安裝電動車禁入電梯智慧管控裝置,嚴控電動車上樓等,再輔以電瓶車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多管齊下才能避免“電瓶車燃燒”悲劇重演。(堂吉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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