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說保險產品一定比理財產品差,而是說商家推薦產品時,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黑龍江哈爾濱市民朱曉明和家人到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總共投資840萬元,最后卻成了保險。朱曉明到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工作人員介紹,朱曉明買的5年繳費期的產品的確是終身的,不能在交滿5年保費之后退還本金。如果想要拿到全部的本金,只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她去世,否則只能取出一部分。如果現在終止合同,本金會虧損很多(9月3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 理財產品和保險產品完全是兩個概念,即便是兼具理財功能的保險產品,也與純粹的理財產品有所區別。尤其是,兩種產品對消費者帶來的影響非常之大。因而,涉事經營者理當給消費者一個說法,監管部門也應及時介入,查處此類混淆視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欺詐行為。 隨著金融業高度發展以及人們理財、投保觀念的提升,很多銀行銷售起自有理財產品或代銷理財產品或者保險產品。但如前所述,存款、理財、保險這三類產品有本質區別,并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受能力。如存款收益很低,但基本上沒有風險,理財產品收益較高,但存在較大虧損風險,保險則以發生相應的保險事故為兌付條件。 那么,對于這些有較大區別的金融產品,商家向消費者推薦時就應盡到充分的告知、說明義務,以免消費者陷入誤區。但現實中,存款變理財,存款變保險,理財變保險的事件多有發生,這凸顯出絕大多數銷售人員并未盡到告知義務,相反為了業績需要,往往采取忽悠乃至欺詐方式誘導消費者。從報道中可知,一些保險銷售人員著裝與銀行柜員相似,甚至有些柜員就兼職保險銷售人員。在天花亂墜的忽悠下,極易讓防范能力差,理財觀念匱乏的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 理財變保險得有明確說法。當然,這并不是說保險產品一定比理財產品差,而是說商家推薦產品時,必須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能以假亂真,指鹿為馬,更不能暗度陳倉。否則,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既有權以受到欺詐為由向商家索賠,又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賠償損失。特別是,一旦查實銷售人員在推薦產品過程中有隱瞞真相、混淆是非、誤導消費者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商家還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到此事件,朱曉明稱自己當時想要買理財產品,銀行工作人員推薦了保險產品,說是五年期滿,期滿后本金和利息都能取回。這與消費者的描述有較大差異,那么,涉事商家就應拿出相應的證據來證實其在銷售保險時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特別是對于關系到保險期限、繳費期限、免責事由等影響到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否則就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2017年頒布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經營者銷售保險和理財產品時應錄音錄像。雖然此事件中的消費者是2016年購買的保險產品,但當時多數銀行、保險機構已實現了錄音錄像。涉事銀行或監管部門介入后,完全應該調取視頻資料及其他證據,查清是否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進而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不斷給消費者挖坑,耍理財變保險的花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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