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聞相繼披露了安徽銅陵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等官方網站存在泄露個人信息的情況,包括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等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均可從上述網站公開獲取。不過,類似的情況并非僅在安徽發生。江西省景德鎮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發布的《第二批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公示》,可供公眾下載的文件公布了學生姓名、完整身份證號以及聯系電話等。(11月13日澎湃新聞網) 政府信息公開不可避免出現公民個人信息,因為政府公開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滿足社會的知情權乃至監督權,作為管理對象的公民個體的一些信息包含其中,這便存在泄露的可能。但這又不同于民事侵權性質的隱私泄露,因為這種公開或公示有其特殊性,這就需要一方面要求公民適當讓渡部分權利給公共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共部門有所節制,最終在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求得平衡,找到其中的界線。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政府信息公開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保護并不是空白,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23條和第33條第2款都有涉及,但是對于如何認定個人隱私以及個人隱私的范圍、判斷標準問題,這些規定還顯得相當的籠統與模糊,并且賦予了公共部門一定的裁量權,如第14條規定“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這就給公共管理部門隨意公開個人隱私留下隱患。 例如,報道提及的一些做法,且不說所涉公開事項是否都有必要公開值得商榷,公開的涉及個人信息的內容許多都超出了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基本需要,屬于信息過度曝光,如大學生創業補貼的公示,應當僅限于誰享受了補貼,而無需公開個人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更不是將監管審批所需的個人信息,以花名冊的形式,不加節制地全部曝光在官網。類似做法帶有普遍性,說明公權相對于私權起碼謙抑思維的缺失,也表明了在信息公開上的機械懶政。 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不可偏廢,并且政府信息公開還應建立在尊重與保護公民信息隱私的基礎上,帶頭守法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訴求。注重政府信息公開中的隱私保護,除了自上而下加強監督之外,更需要從制度和機制的層面,加快配套建設,找準守牢公開與保護的界線。一方面應完善政府信息公開中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配套明細法規,建立公民個人可以公開的事項清單及信息公開內容的限制清單;另一方面應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審查機制,規范信息公開工作程序,限制權力,防范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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