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晚,西藏自治區林業廳公布了“越野車追趕藏羚羊”的最新調查結果,并依法對7名涉事人每人處以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共計105000元。 “越野車追趕藏羚羊”是此次國慶黃金周中比較重要的新聞。6日,網曝“兩輛白色越野車追逐、碾壓藏羚羊,致使數只藏羚羊受傷、死亡。”對此,可可西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回應,事件發生在5日下午的保護區內,并未造成藏羚羊受傷或死亡。事發后,保護站已對涉事司機進行了處理。但對于“(處理的)具體情況不便透露。”這樣的回應引發了輿論的不滿。 現在,此案的處理情況終于“信息公開”了。第一,公布了經調查確認的違法事實:涉事人員郝某某等7人,乘坐2臺白色越野車自駕游,進入色林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藏羚羊棲息地,追趕藏羚羊群拍照,時長1分多鐘。涉事的7名人員,未經批準離開公路,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公布了處罰的法律依據和處罰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對7名涉事人員每人罰款1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條款,對7名涉事人員每人罰款5000元。 此外,西藏林業廳官員還順帶宣傳了關于藏羚羊保護的知識和法律,例如隨意追趕藏羚羊,受到極度驚擾的藏羚羊會以極限速度奔跑,奔跑中心肺功能會出現衰竭現象,嚴重的會出現肺動脈破裂引起死亡。 我覺得這樣一個信息公開實在好得很,甚至沒有任何負面作用。回過頭來看,反而是原來官方所謂的“不便透露”是一種完全錯誤的態度。 現行的《行政處罰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都沒有規定要對行政處罰進行保密的規定;相反,《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而從實際效果看,公開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僅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更可以借助典型案例進行普法,可以宣傳關于藏羚羊保護的有關知識。例如,對于藏羚羊的保護,到底哪些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違反了法律將受到怎樣的處罰,可能許多人不甚了解,利用對違法案例的處罰進行講解,正是一個以案說法的好機會,沒必要搞“保密”。 公開對違法者處罰的案例,會不會涉及隱私權?這也無需擔心。一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侵犯隱私權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保護藏羚羊恰恰是保護公共利益;二是,即使如此,還可以采取措施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例如在公布案件時不透露當事人的信息,只就案情和違法情況、處罰結果進行通報,有利于社會吸取教訓。現在正是這樣操作的,并未損害當事人的隱私權。 而如果此類案件“不便透露”,就可能讓事情走向反面,人們會懷疑背后有什么“貓膩”,例如質疑是否存在枉法畸輕,或者虛假處理的情況,甚至有涉事司機花錢免災,或者保護區隱瞞真相呢?再比如,是不是掛著滬牌和蘇牌的兩輛越野車“來頭很大”“后臺很硬”,于是沒有處理、不了了之?真相不露面,“假想”自然會隨意奔跑的。 現在,對于追趕藏羚羊事件的處理實行了信息公開。我們可以總結一下,并且確認,今后,所有的行政處罰案件,只要是成為公共事件的,政府都應該主動公開信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公開違法事實、處罰結果和處罰的依據,當然可以考慮盡量保護隱私權,對當事人的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便透露”“無可奉告”之類的說法應該從政府的日常用語中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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