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式拉開序幕。王岐山同志在試點地區調研時指出,“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機構,是監督執法機關”,這就明確了監察委的反腐敗專門機構性質和監督執法機關的職能定位。隨著改革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機構轉隸的陸續到位,監察官制度也提上議程?!袄^京、晉表示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浙江省紀委、省監察委更明確表態,建立與監察官等級序列配套的相關制度,推進監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p> 參鑒我國現行法官法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和現行檢察官法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的規定,監察官的基本定義應該是“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從長遠發展來看,有必要借鑒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的成熟經驗,以是否直接行使監察權為標準,將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大致分為監察官、監察輔助崗和內部管理崗三類;除監察官之外,監察輔助崗和內部管理崗不直接行使監察權,并進一步界定不同崗位的職責、條件、任免、等級、考核、培訓等事項。毋庸置疑,監察委員會作為同法院、檢察院平行建制的特定領域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機關,其法律地位的落實與具體職能的施展,必將聚焦于監察制度的主體——監察官。監察官個體的素質和能力的優劣將直接關涉到監察制度的效果。于此,如何設計和規范有關監察官的職業準入機制,已經迫在眉睫。 為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培育和發展法治工作隊伍,2015年12月20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成為新時期中國特色的法律資格考試;應考人員的覆蓋范圍在原有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的基礎上,增加法律顧問、仲裁員(法律類)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人員等。概言之,其立法初衷是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資格考試的范圍。 可以看到,《決定》對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做了詳細的列舉,簡言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監察權定位為同行政權、司法權并行的一種新型權力,包括監督、調查、處置三項基本職權以及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十二項履職措施,凸顯出其權能的集中性、厚重性和剛性。顯然,改革調整后的監察權必將關聯到刑事、行政、民事等多個法律部門。如在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時,涉及證據轉換、認罪從寬制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以及應對律師介入、與司法機關有效銜接等問題,都將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的諸多基本權利。同時,監察官從事相關法律工作,理當成為法律職業群體中的一員,其職業準入門檻就不應低于同一憲法體系內的法官、檢察官;畢竟,以非專業者監督專業者,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是沒有特例的。此外,“提高不同職業、崗位準入的門檻和標準,且這種準入資格由中央考核及授予,確保最大限度上的一致性、普遍性和專業性,將有利于減少裙帶關系的操作空間?!币虼?監察官在履職時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素養,監察官亦當通過法律資格考試,這直接關乎監察權運行的精確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也符合上述《意見》的立法初衷。同時,《意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當將監察官納入應考人員,有利于實現監察官群體的專業化、精英化以及構建起系統化的監察官晉升序列,亦便于同國外相關組織機構開展對等交流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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