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為加強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信息服務管理,國家網信辦發布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服務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等條款均明文寫在《規定》中。據《人民日報》報道,《規定》頒行后,用戶被手機應用程序侵權的現象依然屢有發生,其背后原因值得深入探究。 強制開通權限、捆綁下載軟件之類的霸道行為,估計不少人在手機APP下載時都經歷過,可面對如此猖獗的侵權行為,該由誰來打擊處理,消費者該向誰投訴,不少人對此并不了解。這導致了很多人即使知道自己被侵權,很多時候也只能無奈地選擇默默忍受,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手機APP侵權行為。 從現有的規定來看,國家網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授權,負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與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也就是說,網信部門和通信主管部門都有權對手機APP侵權事件進行監管,目前兩部門先后出臺規定,加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盡管國家網信辦發布的《規定》明確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在信息安全管理責任方面應當嚴格落實的六項義務,可如果沒有落實這些義務,應用程序提供者將面臨哪些處罰,規定并未就此予以明確。義務性條款如果沒有責任處罰條款進行兜底,那在執行過程中就與倡導性條款無異,其約束力就會大打折扣,給執法帶來難度,也難以促使應用程序提供者主動履行這些義務。 在工信部印發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中,除了規定“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外,還明確了處罰性措施,包括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去年11月,工信部通報了29款問題手機APP,下架1057款不良手機應用,涉及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惡意“吸費”、強行捆綁推廣其他無關應用軟件等問題。這種安全監測機制值得點贊,但是對這些違法行為,如果只通報或下架,不足以對其產生震懾,也難以防止其換個“馬甲”再來。 手機APP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一般能夠在我國刑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侵權責任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中找到相關的規定,但這些猶如散落的珍珠,只有串成項鏈才更為奪目。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就手機APP侵權行為的處理作出專門的規定,形成明確的處罰機制,讓執法更具操作性,更有威懾力,也讓公眾知曉法律紅線,形成處理手機APP侵權行為的整體合力。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