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近日公布了《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對房屋租賃和銷售這兩大民事行為作出法律規范。 其中有關房屋銷售的規范,由于各地在房地產調控中大都已有專門規定,條例的相關內容也是在總結各地做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市場對此已經不陌生。最近幾年,中央政府在推進房地產調控的同時,也提出了要充分發揮房屋租賃市場對于解決居住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住建部制訂這一條例,有利于推動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解決居住問題,要求人人有房住,但并不等于需要人人有房產,大力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應當納入我國房地產市場調控的范圍,讓一部分買不起房的人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在這方面,地方政府一方面應繼續加大對公租房市場的投入,但是由于租戶對住房的需求五花八門,單一的公租房市場難以滿足這種多層次的需求。因此,加大租賃用房供給,鼓勵城市原住居民將多余住房投入租賃市場,使房地產市場形成購買和租賃“兩條腿走路”的格局,將是未來的一個重要的政策取向。 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出租房屋,除了政府規劃建造的公租房等,大多是由私人出租的各類房屋,這成為房地產市場建立以后各地房屋租賃市場的主要模式。改革開放以后,勞動力流動頻繁,外來人口大量涌向大城市,這一植根于民間的房屋租賃市場發揮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在大城市發展的過程中,外來人口有其重要的貢獻,但政府用不著為外來人口的居住過多地操心,市場化的房屋租賃市場較好地完成了這一使命。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租賃是一種市場行為,出租者和承租者各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他們的市場地位是平等的。從這一點來看,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在大力保障承租人權益的同時,對出租人的權益保障卻仍有欠缺。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房期限不得低于三年。這一規定就不符合一般人房屋租賃的習慣,事實上很多承租者租房往往都是短期需要,很少有一簽三年的。 如果對出租人的權益保護不夠,表面上看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利益,但房屋所有者就有可能降低對房屋出租的意愿,從而使房屋租賃市場的規模得不到擴大,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房租很容易上漲,到頭來其實是損害了承租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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