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交通違法可“將功折罪”不可一概而論
2017-05-10 17:56:2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交通警察對于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可以實施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其違法行等處理;當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或違法違規行為雖然不明顯但引發巨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才予以嚴肅處理。 也就是說,對于輕微的交通違法,交警等部門有權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而不是一味的罰款、扣分等辦法;而對于違法行為明顯,或雖然違法行為不明顯,但引發嚴重后果的,交警必須依法處理,而沒有隨意改變方式實施“將功折罪”等權利的。 實際中,諸如車窗拋物、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和電摩不靠右行駛等行為,雖然很多見,但很多時候都是交通違法比較輕微的,且沒有形成巨大直接損害結果的。這時候,交警部門對違法者給予一定的柔性管理,實施一定時間內隨手拍車窗拋物等三種違法且符合要求的就可以“將功折罪”,不但擴大了執法的效果,而且也是其權力范圍之內的事情,且不乏執法創新之意,不但可行而且值得點贊,乃至推廣。但是,我們也要深刻認識到的是,諸如車窗拋物、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和電摩不靠右行駛等行為在某些特定時候、特定環境下,也可能引發嚴重的損害后果和影響。這時候,如果再實施所謂的舉報三種交通違法“將功折罪”,則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是違法的。 近些年來,隨著車輛的加速進入社會尤其是城市,如何理順交通秩序,及時高效管控各種交通違法,尤其是一些看似輕微但卻多發普發的交通違規與陋習,成為擺在所有城市交警等部門面前的一道難題,不但檢驗者市民和司機的素質,更考驗著交警等多方面的施政智慧。 此前,各地創新交通管理的招數頻出,有的起到較好的效果,有的由于制度本身的不科學不合法等在爭議中不得不停擺,有的則由于相關措施存在漏洞和不完美,效果不佳或難以長久實施。這些經驗和教訓都告訴我們,每一項交通管理創新措施的出臺,首先要考慮的是制度的完整性和合法合理性。具體到舉報三種交通違法可“將功折罪”,還希望地方交警有關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明晰實施條件,分類實施,使其更加的合理合法和高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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