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立法外還須綜合施策
2017-04-14 09:08:08?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垃圾本身是消費行為的產物,既要從其產生源頭控量,也要建立循環利用機制,從生產與消費的過程中提取成本,并將其納入到相關經濟政策來調節】 4月12日,《廣州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在廣州市法制辦網站上公示并征求意見。《管理規定》圍繞垃圾分類工作的“三化四分類”,促進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實行分類收集、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提出了具體的措施。根據《管理規定》,單位和個人混投生活垃圾的,個人最高罰200元,單位最高罰3000元(4月13日《廣州日報》)。 垃圾分類和定時定點投放是現代城市文明進步的標識之一,一方面它代表了市民整體的文明素養;另一方面它也是垃圾綜合利用在入口環節的具體體現。對于垃圾分類和定時定點投放,不管是基于環保還是培養市民良好的生活習慣,應該說人們都不缺少這方面的認識。在我國,16年前,全國8個城市就開始試點垃圾分類,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先后就垃圾分類進行了立法,去年國家住建部提出建立城市垃圾分類強制制度。 但從現實情況看,垃圾分類的推進效果并不明顯。我想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文明習慣的培育需要很長的時間,不可能一蹴而就,簡單立個法、制定個規定,畢其功于一役,顯得過于理想化。類似的問題,如公共場所不亂扔垃圾,改變起來同樣顯得尤為艱難。 其次,垃圾分類與定點定時投入,也不是單純的管理命題。早在2011年北京市就有類似立法,而多年過去了,依然收效甚微。很多情況下,管理固然需要罰款,但罰款卻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式。例如,日本對垃圾分類有嚴格的處罰制度,大件垃圾不預約投放將被罰款,表面是懲罰,但關鍵還是“預約”服務。有類似嚴格約束制度的其他發達國家,處罰的背后也都有十分完善的服務體系。這些才是城市垃圾分類管理應該關注和借鑒的。 此外,在引導居民科學分類、定點定時投放上,還需要更多的服務對接。比如加強宣傳教育,普及公眾垃圾分類的相關知識,將垃圾分類變成公眾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加大基礎投入,讓每個單位和家庭有條件實行分類;抓好清運對接,要盡量將垃圾的投放與運輸環節相銜接,讓居民垃圾定時投放更加便利;建立獎勵機制,調動居民的積極性。一些城市推出的可回收垃圾有獎積分、可回收垃圾沖抵物業費等,都是不錯的嘗試。 同時,垃圾分類還是垃圾回收利用的經濟命題。如果沒有垃圾回收利用的完整處理鏈條,垃圾分類則毫無意義。垃圾回收利用所具有的經濟價值,也是支撐垃圾分類入口環節的經濟基礎。從發達國家執行垃圾分類的情況來看,但凡執行得好的都是垃圾回收利用效益比較高的國家。如美國,2011年美國廢料回收再生原料超過1.35億噸,相關產業提供了46萬個工作崗位,產生綜合經濟效益870億美元。如果垃圾分類成了賠本的買賣,那么垃圾分類所需的成本,有可能成為政府與居民的負擔,反過來影響和制約垃圾分類的推進。 此外,垃圾本身是消費行為的產物,既要從其產生源頭控量,也要建立循環利用機制,從生產與消費的過程中提取成本,并將其納入到相關經濟政策來調節,通過建立稅收反哺機制,真正讓垃圾處理變成產業。總之,垃圾分類管理的智慧在立法之外,需要從長期性、系統性的角度來尋求解決方案與機制。管治并舉、綜合施策,才能打好打贏這場環保持久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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