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訴訟權與消費者維權并不矛盾
2017-03-17 09:46:3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2017年2月,77歲的李女士以購買的袋裝酒生產日期標示不清為由,將順天府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000元。據悉,這是李女士一家第7次因袋裝酒問題起訴順天府公司。14日上午,門頭溝法院歷經近一小時公開審理,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3月15日《新京報》) 消費者因同一時間段買的商品存在同一個問題,連續7次起訴同一個商家。這樣的做法確實有點濫用訴訟權利,損耗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完全可以一次性打包起訴被告。但是,從消費者維權角度說,消費者濫用訴訟權與維權之間并不矛盾。相反,法院以消費者濫用訴訟權利為由,拒絕消費者合法、正當的維權訴求,這反過來不利于消費者的維權。 從消費者訴訟情由來看,顯然是合法、合理的。雖然《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可以免除預包裝上的標示保質期,但這并不等于可以免除標示生產日期,依然要在包裝上標明生產日期。企業生產的袋裝酒,沒有標示生產日期或者標示的生產日期不清晰,那就是違法行為,既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也侵犯了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這一點毋庸置疑。 另一方面,消費者連續多次購買沒有標示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標示不清的袋裝酒,雖然存在知假買假的謀利目的,但這并不影響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而且,最高法公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就算消費者明知袋裝酒存在沒有標示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標示不清問題,其作為消費者的權利依然得到法律的保護,并不妨礙消費者知假買假維權。 當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即便屢屢起訴,存在濫用訴訟權利和浪費司法資源,也不該就此剝奪他們維權的資格,任由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再者,消費者就同一問題屢屢起訴的選擇,這有利于提高商家違法違規的成本,能更好的保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反,消費者可以就同一問題起訴商家,這說明商家始終沒有改正存在的問題,職能部門也沒有依法查處存在問題的商家,這個問題比起消費者濫用訴訟權利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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