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在原有司法解釋基礎上增加了“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條款。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是我們熟知的“黑名單”,是為懲治老賴專門建立的一套信息采集、曝光和懲治措施。老賴是當下一種典型的社會現象。他們故意拖欠債務卻過著高枕無憂的生活,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從2010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接連下發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等文件,2012年7月開始籌建“黑名單”系統。如果說過去的限制措施還較隱蔽,那么“黑名單”就是完全公開化的懲戒措施,某種程度上都帶有規勸色彩,并未觸及當事人的現實利益。鑒于此,2013年11月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了一套多部門、多領域聯動懲處機制,涉及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安全生產等30多個重點領域。總之,為懲治老賴,最高法院通過不斷做“加法”來提高打擊、懲處力度。 雖然懲處力度重重加碼,效果卻沒有預料中那么理想。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全國“老賴排行榜”,老賴依然遍布全國,其中個人最高失信金額達到3.8億元,法人最高失信金額達3.5億元,最多一人失信達79次,最長失信時間達24年。以至于有人懷疑究竟能否通過法律解決這一問題,因為老賴的普遍存在說到底是缺乏完善、系統的誠信體系所致,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誠信意識都有待加強。此類觀點有一定道理,但無助于解決實際問題。法律從未期許短時間內提高、改善公民道德素質,它要解決的僅僅是因失信帶來的經濟、社會問題。一方面,《規定》實施時間尚短,各部門內部協調整合周期較長,我們仍需耐心等待其效果;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關注一些極端案例,由于懲處措施層層加碼,不少老賴索性破罐破摔,改過去的拖延為徹底的揮霍無度。這提醒我們,對老賴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確有償還困難的,法律應適當做些“減法”,讓其通過特定程序退出。 所謂做“減法”,就是在打擊、懲處老賴時,也必須保障其合法權益,避免讓懲處措施波及無辜者。針對新增的解釋,“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網友認為這一規定全無必要:雖然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意圖相當明確,可未成年人一般不可能大肆舉債,很難成為拖欠債務者,這一條款難免有畫蛇添足之嫌。其實,在筆者看來,這一規定的真正積極意義在于,它有力地制止了法律懲處措施的無限加碼,劃出了懲處的邊界和底線,保證了法律內部的平衡。再如新添的一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意味著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信息。”這一規定既避免了債務無限拖延、人為制造賴賬情況,又能主動轉入其他清償債務程序(如拍賣、申請破產等),讓債務人及時退出“黑名單”,維護其權益。 可進可出的法律設計并沒有削弱“黑名單”的效力,恰恰相反,只有建立在一視同仁的基礎上,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精準打擊,助推問題的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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