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州交警近日推出新舉措,從1月23日起,市民可以通過手機客戶端或微信服務號等渠道舉報交通違法,一年內舉報交通違法5宗以上或1宗醉駕、肇事逃逸、嚴重超員等嚴重違法行為并被采納的,將給舉報者一次輕微交通違法免記分的獎勵機會,免計分限制為3分及3分以下,限本人本車使用。 隨著人們出行需求的增加,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的自覺意識卻未明顯提升。隨處可見的交通違章不僅加劇擁堵和出行難,更有可能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因此,鼓勵市民隨時拍攝并舉報交通違章行為有不可否認的正面意義。但應認識到,鼓勵舉報交通違章,可以有物質獎勵等多種方式,然而采取免除處罰的獎勵,則須慎重考慮,不宜盲目推行。 之前,很多地方推行了舉報交通違章獎勵現金的方式,交管部門負責人認為,此類獎勵的初衷是營造“人人都是參與者、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是監督者”的氛圍,進而倒逼每一個交通出行參與者意識到,一旦有違章行為,可能隨時被舉報,進而產生敬畏,認真尊重交通規則,而非只做“攝像頭下的守法者”。其實,鼓勵公民舉報違法行為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不對身邊的違法行為置之不理,冷眼旁觀,而是積極舉報,顯然是公民責任的體現。 然而,對舉報交通違法者予以物質獎勵,與給予輕微交通違法免罰的獎勵,有著不同的涵義和效果。首先,兩者是不同的行政行為,獎勵舉報者屬于行政獎勵,而免罰則屬于行政處罰,兩者需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據和程序,并應確保其實施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根據相關規定,違法主體獲取免罰應具備相應條件,如初次違法,系未成年人,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等。舉報他人違法行為則一般不在可免除處罰的條件之內。 尤其是,對什么樣的交通違章應該扣分,如何扣分應嚴格遵循公安部出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該規定并未明確舉報他人交通違章可以免除扣分,作為地方公安部門,是否有權突破全國通行的上級規定而創設免罰條件值得探討。哪怕舉報他人違法系“立功行為”,可借此獲取免罰資格也應由國家統一規范,而不宜隨意創新。 更應注意的是,雖然不排除有人為獲取獎勵而成為職業舉報者,但更難以避免有人為獲取免罰資格而特別“積極”地舉報他人,或者已經獲取免罰資格后而放縱自我。譬如,某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已被記滿12分,且剛好某個記分項目在3分以下,如果免掉該3分,則可免除扣留駕照、重新考試的麻煩,那么他很可能會特別“積極”甚至瘋狂地舉報他人,以獲得免罰處理的機會。假如某人已因舉報交通違章獲取了免記分的獎勵,則可能放松警惕,產生輕微交通違法無所謂的心理。 簡言之,鼓勵人們舉報交通違章固然可取,但完全可以采取物質獎勵或其他獎勵方式,而不宜不加論證和研判就盲目地將行政獎勵與行政處罰混為一談,以可免除處罰來誘導人們舉報他人,或者獎勵舉報有功者可享“免罰金牌”。否則,既有違賞罰分明的社會治理原則,又可能導致人們對規則的認知混亂,激發人性之惡,不利于樹立規則嚴肅性和權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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