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把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補貼、撥款納入財政預算,讓民辦學校學生享有和公辦學校學生平等的權利,并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這些都有利于打破公辦與民辦的壁壘,消除對民辦教育的歧視。】 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對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全面部署。這是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后,國家頒布的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政策。全面貫徹落實《意見》,有助于拓寬非營利民辦學校的發展空間。 去年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一條款曾引起輿論爭議,有人甚至認為,這是民辦教育的倒退,可能有一大批民辦學校被迫退出。其實恰恰相反,實行分類管理,明確不設立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助于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有利于保障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同時引導民辦教育追求辦學品質,為受教育者提供差異化選擇。 這次國務院印發的《意見》中,對“非營利”概念作出了清晰界定。非營利不是指免費或者低收費,而是“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意見》還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通過市場化改革試點,逐步實行市場調節價”,這可以消除民辦教育者在收費問題上的顧慮。舉例來說,如果按照市場調節定價,對每人每年收取學費10萬元,只要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照樣屬于“非營利”。 實行分類管理后,政府部門對民辦學校的撥款、投入,也可以擺脫之前的尷尬。《意見》規定,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政府對民辦學校給予扶持、撥款,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輿論也呼吁給予民辦學校生均撥款,并納入財政預算。但是,由于民辦學校產權不清晰,也有人反對國家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撥款,認為如果民辦學校屬于“私人產權”,政府再給予撥款,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等嚴重后果。 在實行分類管理后,政府部門把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補貼、撥款納入財政預算,讓民辦學校學生享有和公辦學校學生平等的權利,并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科研成果、職業培訓、政策咨詢等教育服務,這些都有利于打破公辦與民辦的壁壘,消除對民辦教育的歧視。 為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投入項目建設,《意見》提出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以及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這些思路和措施具有重要的開創意義,有利于吸引更多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意見》還提出,政府部門切實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推進民辦學校建立現代制度。對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來說,舉辦教育最重要的價值,就是辦出優質的學校,學校自主辦學,有實現教育夢想的巨大空間,這將是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民辦教育領域的最重要方面。 從發展民辦教育的全局和長遠目標看,按照《意見》明確的保障依法自主辦學、加快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完善學校法人治理、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等要求,切實落實民辦學校的招生、專業設置、培養自主權,釋放辦學者的活力,將是民辦教育發展的重中之重。只有全面落實辦學自主權,真正形成辦學的特色與品牌,才是民辦學校最大的價值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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