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打拐”就是要借助刑罰的威懾力來預防同類犯罪的發生。猛藥去疴,罰當其罪,愿立法和司法保障“天下無拐”早日到來。】 22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偷盜嬰幼兒”。此外,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解釋》共10條,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稍加回顧不難發現,這份《解釋》是近年來嚴打拐賣犯罪的持續。自媒體時代,讓原本一個個孤立的拐賣個案在輿論場上迅速成為轉發和評論的對象。在輿論“去中心化”的同時,打拐議題卻被“中心化”了。這種輿論的集聚,也直接促成了法律規范的更新與完善。 2010年,最高法牽頭起草并會同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了“公安機關接到兒童及不滿十八周歲少女失蹤必須立即立為刑事案件”“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等制度和原則。 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關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追究刑責成為一大亮點。公眾普遍期待這次修訂助力“天下無拐”。公安部也趁此修正案的通過,向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的嫌疑人發出了自首不究的“最后通牒”。在此強壓態勢下,拐賣類犯罪高發態勢逐漸得到遏制,案件逐年下降。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審結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根據最高法最新公布的數據,今年前11個月,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下降趨勢依然明顯。 即便如此,一年六百多宗的案件,背后涉及的不幸家庭數目應該更多。對這些罪案苦主來說,拐買拐賣的天降橫禍,將是一輩子都走不出的陰影,夾雜其中的骨肉分離等人倫悲劇,更難以言述。嚴懲“打拐”就是要借助刑罰的威懾力來預防同類犯罪的發生。注意到這次不少網媒還直接將標題改成了《最高法:通過哄騙手段拐走嬰幼兒最高可判死刑》。這種表述并不嚴謹,但其背后的法律依據卻是真實的?,F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不難看出,死刑的適用還有“情節特別嚴重”這個前提,它必然屬于極少數人。曾在微信圈里刷屏的“拐賣兒童一律死罪”不過是被夸大了的情緒宣泄,且早已被證偽。一些人大概又要借此批評“死刑崇拜論”。但當這一死刑的威懾對象是嗜財貪生的拐賣者時,刑罰乃至死刑仍是不可缺少的犯罪預防工具。猛藥去疴,罰當其罪,愿立法和司法保障“天下無拐”早日到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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