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稅款的使用原則。環保稅收征收情況、使用情況要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而且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加濫用稅款的法律責任。】 日前,環保稅法(草案)二審稿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總體上看,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充分采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已比較成熟。這意味著,“稅收法定”原則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稅法草案有望獲得通過。 不過,雖然草案二審稿在法律原則和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等多數重要制度上都已相對完善,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缺憾。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對環保稅收款項用途的明確規定。 環保“費改稅”,不僅僅是要解決傳統排污費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力度不足、標準過低、強制性不夠的問題,最關鍵的目標是要實現對環境治理的正向激勵和補償修復作用,這就必然要求將征繳的稅款全部用于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在生態環境治理形勢依然嚴峻的當下,如果有些地方在實踐中將征收的環保稅款和其他稅收一樣納入一般性預算并移作他用,便會背離開征環保稅的初衷,也會增加稅收征繳的難度。 要看到,在一些地方,環保工作仍然處于“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狀況。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要求,征收上來的環保稅款能否用于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還真難以讓人樂觀。遠的不說,前幾天,財政部通報在其檢查的9個省份中,近半數省份存在挪用治污補助資金現象,其中安徽擅自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保障經費2.19億元。此前審計報告也曾披露,從2001年到2007年,約4.03億元人民幣用于治理河湖污染的資金被挪用。事實上,即使法律明確規定了,能否落實好也都不好說。以政府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為例,雖然環保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環保工作,但前不久媒體曝光,仍有多個省級政府未履行報告義務,相當數量的市、縣級政府甚至沒有認識到應當履行這一法律義務。 因此,要想實現環保稅法立法目標,就必須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稅款的使用原則,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征收的稅款主要用于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環保稅收征收情況、使用情況要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而且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如果沒有這些剛性要求,就很難避免稅款被以各種理由挪作他用。另外,還可以明確公眾對稅款使用的參與原則,對于環保稅款的用途,要盡量尊重多數民眾的意見。當然,如果要使法律有“牙齒”,還應當增加濫用稅款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厘清。我國企業總體稅負較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環保稅立法也不宜增加企業稅負。但是,“減負”也不是環保稅法應當承擔的主要責任。雖然可以通過設置多種稅率來激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但對于高污染、高排放企業,仍然有必要通過稅收“加碼”,通過稅收手段逼迫其減排,減少環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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