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工程建設都要評估對野生動物生存的影響,這不僅是最基本的環保倫理,而且是法律的明確要求】 鄱陽湖是候鳥遷徙地之一,每年冬季幾十萬只候鳥前來越冬,湖內還是江豚等珍稀魚類棲息地。關于鄱陽湖枯水期建閘蓄水的消息傳出后,許多環保志愿者擔心水面升高影響生態。近日,鄱陽湖水利樞紐建設辦公室(簡稱“鄱建辦”)副主任紀偉濤接受采訪時說,“就算草不夠吃了,適者生存,白鶴也會捕魚,或者到農民田里去吃玉米、番薯”,對于影響江豚洄游,他稱“兩米左右就能游過去”(12月19日《新京報》)。 鄱建辦工作人員這番“適者生存”的高論,不僅讓許多環保志愿者擔心,而且就連普通重視環保的人士也會深感詫異。白鶴能否改變食性,從此少吃草改吃魚?這位工作人員并未經過科學嚴謹的調查研究,讓白鶴去農民田里吃農作物,就不擔心傷害農民利益?就不擔心白鶴誤食有毒農作物殞命?說江豚洄游只需要兩米左右的孔就能游過去完全是主觀臆斷,其并不真正了解野生江豚的生活習性。“適者生存”作為生物進化論的重要內容,的確是科學規律,但是這種科學規律是建立在沒有人為干預的自然環境當中,如果將其視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那么人類就不需要對任何野生動物加以保護,可以對其肆意捕殺,各種工程建設都不需要考慮野生動物的生存,人類也不需要為其他生物的瀕危滅絕感到愧疚,只能怪這些動物不能適應人類。毋庸置疑,將適者生存放在野生動物保護范疇是荒唐可笑的。很顯然,用“適者生存”的道理來評價工程建設對野生動物的影響,其本質就是對環保責任的敷衍。 任何工程建設都要評估對野生動物生存的影響,這不僅是最基本的環保倫理,而且是法律的明確要求。將于2017年1月1日實施的新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法律還特別規定建設項目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要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法律規定背后的保護理念,就是要求人類活動主動避免影響野生動物的生存,而不是要求野生動物主動適應人類活動,進一步說,避免或減少人類活動對野生動物造成不利后果是法定原則,而鄱建辦工作人員的觀點顯然違背了基本的法律規定。以“適者生存”來敷衍環保責任,其實是不少領導干部的環保認識誤區,認為兼顧這些經濟利益不大的野生動物會阻礙地方經濟發展,諸如此類的環保認識誤區也是貫徹環保法律政策的最大阻力。 當然,對于某些領導干部敷衍環保的行為,并非沒有藥方,2015年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就追究相關責任予以明確,黨政領導干部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要終身追責。對于鄱陽湖水利樞紐建設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行為,都應該參照辦法進行警示,如果出現違規應該依照辦法進行追責。任何對環保認識的誤區,其實都是領導干部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警示信號,如果不加強監督及時糾偏,很可能就會一失足成千古恨,給領導干部的前途造成不利影響,對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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