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大眾交通工具出行時常遭遇換乘不便的麻煩,為了解決“最后一公里”難題,許多城市有過公共自行車的相關嘗試。然而,公共自行車的固定樁設置往往面臨諸如出行線路受限、公共區域車輛配置不充分等問題。 一些創新企業看到了這一領域的空白點,先后推出“共享單車”,手機APP就近搜車、即時租賃付費、無固定樁限制等優勢很快地占領了市場,成為城市里獨特而時尚的風景線。遺憾的是,“無樁”理念猶如一把雙刃劍,共享范疇下的規則僅適用于有道德約束力的人,共享單車車身損毀甚至車輛被私藏的情況日益頻繁地出現。 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單車私藏案件作出判決,判處當事人私藏行為構成盜竊罪。作為私藏共享單車的首個判例,該案一方面將成為更多私藏單車案件的“前車之鑒”,另一方面也引發人們對刑罰介入共享經濟是否適當的思考。 在一些人看來,“共享”概念通常具有“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公共性初衷。以共享單車的誕生來說,它萌發自讓一輛車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被更多的人使用,即公共效率最大化的純粹邏輯。換言之,這個發端于企業、流通于社會生活的共享思路,理應在大眾的彼此認同、遵守中維持并運轉,進而實現一來節約維護秩序的公共成本,二來爭取更大程度的公共利益的效果。但顯然,要真正踐行這一理念,必須以良好的公共生活環境和公民品格為前提,在前述兩項目標并未實現的今天,拋開強約束力的秩序規范談普通規則的落實其實是不切實際的。 既然共享經濟不是自律經濟,維護共享成果需要有規范有約束,那么下一個問題就是這種規范和約束來自哪里,哪種方式能夠更好地維持秩序。私藏單車的判例中另一個爭議點恰恰在于動用刑罰是否過重了。我們知道,刑罰懲處針對的從來不是現象、情況,本質上,個案所針對的是具體的違法行為。此處當事人私藏單車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定性,根據現行法對當事人作出判處不僅沒有適用法律是否過重的問題,更不存在該不該適用刑法的問題。 由此也可以看出,共享經濟同時是法治經濟,法律理所當然地覆蓋于共享經濟中的任何行為。實際上,走出共享單車這種特殊的形式去認識共享經濟行為,即便那些法律暫未確立規則,僅僅在共享理念范疇下用戶間約定俗成的普遍條款,其約束力和定位都可能是暫時的。因為當我們承認共享經濟必須確立規則的時候,其實就達成了最初的慣例。從法律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到,法律本身即由這些慣例的法定化逐漸確立。互聯網時代新律令的修訂和設立要盡可能避免過于滯后,對更多新規則的再判定和確立將成為未來立法的重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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