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辦法加大公眾監督的話語權,讓在生態環境保護中過不了“民意關”的官員過不了“組織關”。輔以合理的制度設計,讓指標“帶電運行”,才會產生震懾力與約束力。】 “十三五”期間,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累計下降18%;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80%以上。12月5日,《“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正式發布,《規劃》中提出12項約束性指標。其中涉及環境質量的8項指標,是第一次進入五年規劃的約束性指標。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任何有助于生態環境保護向好的規劃和措施,都值得鼓勵和嘗試。首度將涉及環境質量的8項指標化為《規劃》的約束性指標,無疑擊中了現實痛點,順應了社會吁求。約束性指標建立了一個參照系,既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提供一個階段性目標體系,亦為生態環境保護效率評估立標桿。 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受益者,也都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沒有什么領域比生態保護更需要政府、企業、家庭、公民、社團等共同參與、協同共治。就我國目前的實踐而言,公眾參與不足是一塊顯見的短板。題中之義涵括兩個方面:生態環境保護的公民意識不足,缺乏參與的自覺性與主動性;參與共治的管道不暢、話語權不足,公眾意見難以轉化為公共決策,難以對行政行為產生有效影響。 《規劃》提出約束性指標,從紙上走到地上,誰來保障監測指標的科學性與精準度?自說自話的環境數據監測與發布,數據客觀性難免受到非科學因素的干預。事實上,也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政府部門公布的環境監督數據與公眾觀感大相徑庭。囿于認知水平與技術手段的受限,大多數情況下,公眾也只能靠觀感。譬如對水環境質量只能靠鼻子嗅、眼睛看,沒有多少人知道水里含了什么污染物,水質屬于第幾類。再者說,就算得到具體數據,誰會采信公眾的數據? 有權利就有義務,有指標還要落實,如果責任方不落實,誰來監督履職情況與行政問責?過往不少“一票否決”制并沒有硬到底,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公共政策的組織、實施、評估、監督處于“內循環”狀態,公眾無從置喙、無可奈何,公眾對失職官員意見再大,也只能“自我消化”。想讓生態環境保護問責走出這一怪圈,就要想辦法加大公眾監督的話語權,讓在生態環境保護中過不了“民意關”的官員過不了“組織關”。輔以合理的制度設計,讓指標“帶電運行”,才會產生震懾力與約束力。 如果說原子化的公民意見難以統一,那么還有一種“替代品”:生態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它們較好地代表了公眾的生態意愿,并且有能力參與政府的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制定、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對全過程實施監督。總之,不妨適度開放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適當增加“生態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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