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決定于2017年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要求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據了解,上次全國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普查。 本次普查不僅要查清全國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等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況,還要進一步分析掌握現階段我國環境污染狀況、污染對環境影響范圍和程度、污染變化趨勢,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現狀。以便為國家環境治理決策提供基本依據,可以說事關綠水青山、國計民生,意義重大。 凡在中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事實上,只要有生產生活活動,都會有污染物的產生,自然會涉及不同的部門、行業,不同的利益主體。不可否認,在利益面前會有一些單位、企業和個體乃至地方部門,出于利益考量采取虛報、瞞報。或通過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會計數據,拒絕或阻撓調查。 為了一屆政府的政績更好看,地方權力機構也有可能虛與委蛇,弄虛作假。就在前幾天,媒體就披露,陜西西安市環保局長安分局主要官員出于自身政績考量,偷配鑰匙并記住密碼,用棉紗堵塞采樣器,致使國家直管的長安區監測站空氣采樣器數據異常。5名涉事者已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盡管新修訂后的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可這幾年環境數據造假的行為仍屢發高發,未能受到根本遏制。僅2015年,全國就發現2658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存在不正常運行、弄虛作假等問題。有企業竟將監測儀器的取樣管插入礦泉水瓶中,令網友感嘆環保數據造假到了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的地步。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保工作的基礎,數據不準確,治理策略就很難對路,或可能事倍功半。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其生命仍在于真實無欺。否則,不僅很難摸清家底,將為今后的治理決策帶來誤導。因此有必要像懲治監測數據一樣,依法懲辦普查數據造假行為。為此,就有必要從組織構建、技術防范和明晰法律責任等多方著力,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 一方面,當制定數據質量管理技術規定和相關工作細則,并通過提升衛星遙感、無人機等調查手段和互聯網、移動終端等信息化技術的應用,依靠技術手段堵塞可能虛報、瞞報、漏報和遲報的漏洞,以保障普查數據的質量。另一方面,當進一步清晰法律責任,從頂層設計上建立“不敢造假”的法治環境,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 比如,普查對象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虛報、瞞報以至于拒絕參與的,將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不同的主體如個體戶與國企,是否受到同等追究?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參與虛報、瞞報的,又承擔何法律責任?對弄虛作假的集體決策是否構成犯罪,當依何法條予以懲治?可否考慮參照刑法第412條的規定,增設環保監測數據徇私舞弊罪?諸如此類,筆者建議,不妨列一個法律責任清單讀本,供公眾學習與參考。 事實上,只有強化法律責任,補齊刑法打擊環保數據造假的短板,不管是誰在普查中數據造假,都將被依法查處,才能形成有效震懾,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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