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聯合發文,人社部公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9月28日新華社) 對公考嚴重作弊者永不錄用、徹底關閉大門,展現了政府打擊公考作弊的決心,既有助于維護公考紀律和公平,也能筑牢公務員的準入門檻,從源頭塑造公務員隊伍的誠信意識、道德意識和法律意識。 公考中的作弊行為,尤其是串通作弊、參與有組織作弊等嚴重的作弊行為,嚴重褻瀆考試規則,傷害考試公平,傷害依規考試的眾多考生的利益,也使錄取結果摻雜水分。加大對公考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符合公考健康運轉的需求,符合絕大多數考生的需求,符合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需求。 民間有諺,小時偷針,大時偷金。以小看大,以幼看長。考生在公務員考試時作弊,甚至嚴重作弊,暴露出誠信意識、法律意識、底線意識薄弱的問題,這樣的考生一旦僥幸進入公務員隊伍,一旦承擔了一定責任,擁有了一定權力,也很容易喪失原則,喪失底線,投機取巧,胡作非為,干出違法亂紀的事來。 《公務員法》對于公務員的品行有嚴格要求——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該具有良好的品行;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應該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顯然,公考作弊者尤其是嚴重作弊者違背了《公務員法》的品行要求和義務要求,跌破了公務員的準入門檻,把嚴重作弊者永遠拒之于公務員的大門之外,符合《公務員法》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務員隊伍的素質隱患,有助于公務員隊伍的干凈和健康。 以誠信懲戒、取消考錄資格懲戒、“關門”懲戒等為主要內容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出臺進一步扎緊了公考制度的籬笆,必將使公考更加規范,更加嚴格公正,更具公信力,必將讓民眾感受到更多公平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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