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闖紅燈豈能搞“連坐”
2016-08-18 10:53:3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當前,三亞正舉全市之力全面推進“雙修”“雙城”建設,三亞交警全員參與其中。然而,在三亞街頭,還是經常會看到電動車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為確保電動車安全有序行駛,近期,三亞交警對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持續整治。8月10日下午,三亞交警采取新的辦法——便衣蹲點采用執法記錄儀對交通違法行為人進行曝光,并前往闖紅燈行為人家中開展交通安全教育。(8月17日《海南特區報》) 對于闖紅燈的行為人,不僅要追到家中,有的還會跟蹤到單位,目的則是“組織其全家人、單位同事集中學習交通安全相關知識,讓違法者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這樣的做法看起來很新穎,也很別致,但總讓人感覺有些不對勁——為什么明明違法的是一個人,不得不參加交通安全知識學習的卻是全家人或單位同事呢? 這樣的做法大概可以比喻為“一人生病全家或全單位吃藥”。有人或許會說,這“藥”其實就是預防藥,通過交通知識的學習,可以預防其家人、同事發生同樣的交通違法行為。這話也有道理。而且,通常情況下,一個不怎么遵守規則的人,身處的往往就是一個缺乏規則意識的環境,對其身處的環境里的其他人進行下規則意識的教育,也不是件壞事。 但是,好的結果或效果并不意味著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好的,因為,一個壞的手段也有可能導致好的結果。三亞交警的這一做法,與古代的一人犯罪全家抄斬的“連坐”制度頗是有幾分相似之處,是新時代的“連坐”。很顯然,這樣的“連坐”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權益,即交警們對違法者的親人、同事進行了事實上的“強迫”。這種強迫的表現未必是激烈的、明顯的,因為違法者的親人、同事很可能會礙于違法者的面子而不得不予以配合,但即便他們歡天喜地的愿意學習,交警們仍然沒有理由不請自來地闖入他們的生活。 事實上,這樣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而對于違法行為的懲罰,該法第八十九條則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這些規定里顯然沒有對違法人家人和同事的處罰條款。 對于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對于公權力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三亞交警“連坐”式處罰所產生的效果,更多的是基于熟人社會所給當事人造成的輿論壓力和困擾而產生的,而非法律本身的嚴肅性所致——實際上,這種做法恰恰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而陷入了人治的窠臼。看得出來,三亞交警是在對執法、普法方法進行探索,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是以“法”的名義在進行,那么,所有的行為就都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否則必然會產生負面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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