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讓“救與不救”不再糾結
2016-08-01 16:30:0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這部俗稱“好人法”的條例,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且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此條例同時明確遇到危急病人必須無條件地“先救人”。(7月30 日解放日報) 見死到底救不救?很多人都十分糾結。通常情況下,社會上都把“救不救”歸于道德的范疇,普通人不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救最多受道德和良心的遣責,救了反而可能會引來麻煩,有的好人可能在救助時不專業,對患者造成傷害,引發官司,也有可能被“誤認為”是肇事者,被訛詐和誣陷,但現在情況就不一樣了。上海市人大通過的“好人法”明確規定: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且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就為做好事的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放下包袱,不再為“救與不救”而糾結。 見死救不救?對于普通人來說是道德層面的話,那么對于專業的醫療機構可能就不一樣了。因為一個普通人既沒有專業知識,也沒有救治設備,也對救治環境等不太熟悉,不救有情可原,也不會承擔相關責任。而對于專業醫療機構來說,就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了。可想,原本這位傷者只要通過及時搶救是能保住生命的,由于沒有得到及時救治而撒手人寰,醫院和醫生就背離了“救死扶傷”這一天職。如果這一底線守不住了,那么,老百姓的生命還有什么保障。上海即將實施的“好人法”明確規定: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這就促使醫療機構見死必救,不救就是違法,就是犯罪。 上海即將實施的“好人法”,雖然明確了公民和醫療機構在救治病人過程中的義務和責任,但一旦遇到一些人“訛詐”或者“耍賴”,碰到被救人把好人當成肇事者被誣陷,或者把病人送到醫院救治后,出院時不肯付錢,遇到這樣的情況怎么辦?有關部門必須出臺更為詳盡的實施細則。“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從社會道德層面來講,這應當是一個常識。細則應該明確“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后果。”另外,應加重對那些“訛詐”和“耍賴”人的處罰力度,除將他們列入“失信黑名單”外,還可以通過建立“好人基金”等來補償好人的損失,同時通過法律援助等幫助“好人”通過法院起訴等向有關當事人追討。從而鼓勵或者保護人們在緊急時刻救助他人,而免除無償救助者施救時的后顧之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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