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對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此舉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筆者認為,這符合“政府管教育、學校辦教育、社會評教育”的初衷,專項活動的通知也體現了教育與嚴懲并存,活動與制度兼修,實則是要從專項治理走向長效機制。 所謂專項治理是在獲取有效信息的基礎上,及時處理現有問題,同時建立早期的干預系統以及事后的懲處機制。通過專項活動干預未成年人的早期行為,強化未成年人的規則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設立有效網站提供充分信息咨詢,如對欺凌以及網絡欺凌的現象做出具體的描述,提醒易受侵犯人群,提供受害人的應對策略,對政策法規進行簡單明晰的釋義等。 相關法律法規將在專項治理中被帶進校園進行重點解讀。目前我國涉及該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前述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有包括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偷竊、故意毀壞財物等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則包括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但卻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亦涉嫌犯罪。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校園欺凌專項治理活動,仍應堅持《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即“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例如,對于“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條件之一的,如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從專項治理走向長效機制,需要通過治理活動建立可行的路徑。在這個由社會、政府、家庭、學校、媒體共建的系統中,未成年人既是客體也是主體。走進未成年人的世界,傾聽他們的心聲,糾錯糾偏,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治傳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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