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用“親”和“清”為政商關系正名、定位,不僅讓政商雙方都有規可依、有度可量,更是給領導干部如何跟企業家打交道劃出了底線,拓展了空間】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棋局中,政商關系的調整是關鍵而復雜的一步。在看望參加政協會議的民建工商聯委員時,習近平總書記用“親”“清”二字概括新型政商關系,發人深省、令人振奮。 各級政府要為人民服務、為企業辦事,這是黨中央一貫倡導的。但近年來,在某些地方、某些領域,和企業家特別是和民營企業家的接觸、聯系成了“瓜田李下”甚至是“雷區”“禁區”。企業的困難無從傾訴、問題無法解決,企業家的歸屬感、安全感有所下降,甚至連“政商關系”本身都成了貶義詞。究其原因,里面不僅包含著對中央八項規定的曲解,本質上更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缺乏深刻理解。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先強調基本經濟制度,然后提出“親”“清”的政商關系準則,是一種正本清源之舉。 “親”,源自基本制度。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包括非公經濟人士在內的新社會階層迅速成長,非公經濟也已發展成為經濟基礎的半壁江山。執政黨是政治協商制度的領導者,理應和非公經濟的企業家密切協商;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謀劃者,也必定要傾心聽取非公經濟企業家的建議訴求。對領導干部而言,“親”就是要坦蕩真誠,積極作為、靠前服務,解決企業家的問題和困難,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多關注、多談心、多引導;對民營企業家而言,“親”則是積極主動,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滿腔熱情支持地方發展。 “清”,基于“立黨為公”。黨和政府與民營企業的關系,在政治層面,是執政黨和參政人士的政治協商關系;在經濟層面,是作為經濟管理者和公共服務提供者的政府與經濟主體和服務對象的關系,不是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公私分明”是新型政商關系的重要特征。任何黨政干部,最忌在交往中動貪心私心,不能為個人謀任何私利,也不能為自己的機關、部門謀特殊利益,更不能觸動“權錢交易”這根高壓線;民營企業家,最忌在交往中信奉“錢能通神”而不走正道,更不能依靠“代表”“委員”等身份為自己的企業謀求特殊利益,而應該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 “親”與“清”,應該成為政商雙方的約定和預期。當然,在政商交往中,大多數情況下主動權都掌握在“政”的一邊。政要疏,商欲“親”而不得;政不清,商也只能“配合”。中央用“親”和“清”為政商關系正名、定位,不僅讓政商雙方都有規可依、有度可量,更是為領導干部如何跟企業家打交道劃出了底線,拓展了空間,協力同心、健康向上的新型政商關系指日可待。 回顧改革開放的偉大進程,企業家的獲得感與安全感,是一個國家經濟活力的重要來源。中央用三個“沒有變”強調非公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重申了黨和政府對非公經濟的大政方針,正是在向中國乃至世界做宣示:政商關系不是貶義詞,而是永遠需要認真經營和作為的改革重點。作為非公經濟人士,只有丟棄猶豫、疑慮,全心投入建設全面小康的歷史進程,為民族復興大業盡心盡力,才能不負這一歷史機遇。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委員、廣東省優秀民營企業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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