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民陳先生等11名家長給錢江晚報來電:他們把錢借給孩子的班主任,一共17.6萬元,但班主任聯系不上了。對此,學校相關負責人回應稱,借錢是老師的個人行為,學校之前并不知情,而且這位湯老師已經被學校解聘了。(1月6日《錢江晚報》) 班主任借錢的緣由,是說弟弟吃官司需用錢,但迄今尚未印證。但家長們卻仿佛別無選擇,一是事關孩子,這個你懂的;二是在大家心目中,教師這個詞就等于信譽。因而,在事情發生后,似不應一味去責備一方或另一方,而是找到班主任,還原事實真相,并力促此事的圓滿解決。 17.6萬元,是個挺大的數目,若班主任沒有說謊,一定有自己的苦衷:愛弟心切,且官司花銷將很大,加上即將借調到其他單位,恐日后籌錢不易,故急迫之間,向眾多家長“獅子大開口”,以備到時之需。而還款期到后的失聯,或因無顏見“江東父老”:若此巨額借款已用出,短時間內又拿什么來還? 而此言若被證實,則無論是對債權人的學生家長,抑或對債務人的這位班主任而言,或都是一個不可預料的后果:什么樣的官司需要用17.6萬元去“通融”?顯然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通過非正常途徑去“花錢撈人”。應該說,就當下的法治進程及反腐態勢來看,這種可能性并不大,即便暫時得逞,暴露也是遲早的事。顯而易見,“花錢撈人”的結局只能于“雞飛蛋打”。 因而,學?;蛘呤墙逃帜酥廉數丶o委,應該立即介入,啟動調查:借款緣由是否屬實?此款是否動用?若一切屬實,而此款尚在,即應督促退還。這無論對家長還是班主任本人,無疑是最好的解脫。若此款已部分或全部流入“花錢撈人”的環節,則應立即報警。因為,警方的及時介入,一方面有利于懲治腐敗,另一方面若“花錢撈人”是一場騙局,也能及早“破局”,最低限度減低錢財損失。 而讓公眾遺憾的是,當事學校似因不想承擔此借款的連帶責任,故在這個問題上選擇了“明哲保身”:一是公開宣稱此為老師個人行為,學校并不知情;二是在真相未清前,迫不及待解聘了這位班主任。當然,學校也像模像樣的成立了調查組,但這個調查組只在核實其借款屬實之后,宣布了上述信息,則“無疾而終”了。至于“也會配合和幫助家長處理此事”的表態,更像是一個“局外人”的說辭。顯然,這不是學校應有的擔當,更不是公眾想看到的結果。 誠然,班主任“借款”屬個人行為,但是否與學校無關,則并非校方可以自行認定。盡管我們不能把“班主任”視為一種職位或職務,公開言明個人所用的借款也不能稱之為職務行為。但是,班主任的身份及其背后的學校,正是其借錢行為能夠實施的唯一條件及背景,否則,其借款行為絕難以如愿。當然,學校是否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有待法律的最終認定。但即便擺脫了法律責任,那學校應有的道義、擔當、或者說是良知,就能棄之不顧么? 至于班主任本人,作為事件的主角,失聯更是下下之策。作為一位有著多年教齡的資深教師,被同事們稱贊、同學們熱愛,并曾以十字繡、串珠、中國結、口金包等手工作品,享譽學校及周邊,且上過報紙。即便有難言之隱不便訴說,或確實眼下還不上錢,盡可道出實情,與大家商量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但前提是,先勇敢的走出來,求得學生家長及學校的諒解。 在人們心目中,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圣堂”,教師更被譽為“人類靈魂工程師”。因而,這位班主任的主動現身、學校的主動介入、乃至事情的圓滿解決,應當是眾所期盼的結局。不過,凡事都有例外,若因學校的“置之事外”而導致事情遲遲不能解決,或這位班主任的的借款本身就是個騙局,那么,最終的解決辦法,就是訴諸法律。而我們相信,最終學校能否卸責,17.6萬元借款能否“完璧歸趙”,法律必將對此作出公正的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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