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宗土地拍賣,東莞寮步鎮政府日前連續兩天在當地黨報刊登聲明,稱東莞市第一法院擬拍賣寮步鎮塘邊管理區的一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B棟建筑物,是罔顧事實,罔顧該鎮異議,一意孤行。 市級法院作出判決,鎮政府登報反對,在依法治國的當下,這樣的劇情令人驚詫。從法治的常識而言,法院一旦依法作出判決,就具有法律效應,即便當事方有所不滿,也當通過上訴等途徑來表達訴求,不走司法程序,試圖以輿論來施壓,這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鎮政府登報指責法院的原因并不復雜,無非是法院擬拍賣的地皮,涉及鎮政府下屬企業,鎮政府對法院認定的地塊性質提出質疑。由質疑、反對進而登報指責,如此所為顯然是以權抗法。鎮政府敢于叫板市法院,凸顯部分基層政府法律意識缺失。在少數人看來,司法機關也只是地方的“下轄部門”,當認知如此固化,一旦遭遇法院“罔顧該鎮異議”,就難免惱羞成怒。 如此認知,并不僅存于寮步鎮政府一些人的理念之中。長期以來,司法機構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僅財政開支由地方政府所供給,甚至具體行政事務的安排,也往往以當地意見為參考。唯有真正實現司法體系的獨立性,減少地方行政力量影響,鎮政府登報指責法院的鬧劇才不復上演。(福建日報) ——湖南·王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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