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了100元錢,手機失而復得,看似是值了,可西安市民李女士覺得,拾金不昧不是應該提倡嗎?為啥還要好處費?原來,12月15日上午,李女士乘出租車時,將手機落在了車上,雖說她最后取回了手機,但也付出了100元的“好處費”。(12月17日《華商報》) 歸還失物時是否可以索要好處費?歷來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在反對者看來,自己的東西丟失后,別人就該義務歸還;若是別人開口索要好處費,那就很不應當。不過,這種看法雖然很有市場,但并不意味著它就是正確的。 情理上,歸還他人的失物,拾得者要花費時間、精力甚至金錢成本,由失主彌補一定的損失有其道理。法理上。《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就意味著,索要好處費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既然索要好處費合情合理又合法,為什么有些失主卻對此十分抵觸呢?這一切,主要在于他們對拾金不昧存有誤解。誠然,拾金不昧是我國的傳統美德,但美德并不是法定的義務。在拾到他人的物品后,拾金不昧值得贊賞,但索好處費也并沒有不當之處。要求別人“拾金不昧”,實際是一種過高的道德要求。 另外,一些人對“還物索酬”心存抵觸,還與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有關。盡管《物權法》支持索要好處費,但好處費該為多少,法律對此并未說明。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地方已對此問題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10月12日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其中明確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誰都無權去要求別人“拾金不昧”,更沒有必要去譴責合理索要酬勞的人;相應的,在收到別人送還的遺失物時,也可以主動給予一定的“好處費”,感謝別人的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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