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長遠效應,還需從系統論的角度完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訴訟費減免、社會救助等銜接機制,納入日漸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一些因案件原因導致生活困難、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將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近日,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正式向社會公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明確8類可獲得國家司法救助的人群。 官司打贏了,勝訴人卻拿不到一分錢;犯罪人被繩之以法,受害人的生計卻無著落……實踐中的類似“贏了官司,輸了生活”的現象并不鮮見,讓一些人甚至懷疑司法救濟的效果。在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的背景下,建立全國性的司法救助制度,無疑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既能解陷入困頓的當事人燃眉之急,又能傳遞司法和法治的溫暖,避免司法裁判“口惠而實不至”導致公信力下降。 司法雖然是公民的權利救濟渠道,但很多時候其運送的只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正義,與當事人所期待的實際利益不完全相符。基于此,刑事司法領域很早就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盡可能彌補司法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差距。這些年,我國各地政法機關在實踐中不斷拓展司法救濟渠道,在法的效果與社會效果之間力求平衡;但同時也存在政出多門、程序不夠規范、資金缺乏保障等問題,亟待在國家層面形成統一完備的司法救助制度。據此,中央政法委等6部門于去年1月聯合印發《意見》,在全國司法政法機關逐步推進。數據顯示,2014年、2015年,中央財政每年下撥7億元,2014年共救助80042人,社會效果已經初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救助制度的社會功能也是有局限的,它不可能為貧困的當事人確立起永久性的生活保障,財政劃撥的救助資金也不可能覆蓋所有需要救濟的對象。基于此,統一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實施,更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有限的資金如何發揮其最大功效,將“好鋼”用在“刀刃”上。這既需要規范實施程序,避免救助審批中可能的腐敗或不公;又應當嚴格審查條件,確保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獲得救助;另外還要做好制度銜接,讓司法救助的“杯水車薪”能夠變成“雪中送炭”。 也就是說,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只能是一種補充性的保障制度,其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都具有有限性,在效果上也往往是對司法“無可奈何”的一種補貼。而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長遠效應,還需從系統論的角度完善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訴訟費減免、社會救助等銜接機制,納入日漸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這樣才能在最大限度傳遞司法溫暖的同時,促進當事人真正走出困頓、重新開始幸福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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