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業主間難以調和的關系及業主拒繳物業費和物業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一直是困擾各地的頑疾。物業費收繳率過低是物業公司普遍反映的老大難,也是影響服務質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據此就動用征信系統,擬將拒繳物業費者納入征信系統的做法恐怕于法無據,也未必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 征信系統作為專門機構管理的個人“信用檔案”,主要貯存記錄公民個人的基本信息和違法、違規、失信信息。該信息關乎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對公民個人的評價,對民眾從事信貸,享受某種優待資格息息相關。可以說,征信信息既是能給公民帶來有形收益的信譽財富,也是公民必不可少的人格權利中的名譽權。 為保障公民的名譽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應慎重使用征信系統,不宜將征信系統作為一個什么都能裝的筐。當前,納入征信系統的信息主要包括信貸不良記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記錄。這都是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國務院出臺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均對相關機關做了明確授權。將來擬納入的欠稅記錄,交通違法,環保違法食品安全違法或其他違法記錄也屬于有法可依。而且,經過觀察可發現,能夠被納入征信系統的不良記錄一般均經過相關部門通過執法程序予以確認。通俗說,這些部門與公民或企業間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而是具有管理與被管理,規范與被規范的行政管理性質。 而繳納多少物業費,是否繳納物業費,受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簽訂的合同約束。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業主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管理物業,提供服務。物業服務質量不高,業主拒繳物業費違反合同義務,受民事法律調整,不受具有社會管理性質的行政法律法規調整。簡而言之,拒繳物業費僅僅屬于違約行為,尚不屬于違法乃至失信行為,不適合納入征信系統。 建立征信系統是現代社會管理的應有之意。但信用記錄作為公民或企業的第二身份,對其生產生活至關重要,必須謹慎對待,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礎,缺乏上位法依據,草率地將任何信息都納入征信系統。否則,公民的名譽權和財產權將得不到有效保障,征信系統也會不堪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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