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一紙行政通知就單方面撕毀協議,不僅程序不當,更缺乏最基本的誠信品質,同時也忽略了責任政府的內在要求。 與政府打交道做生意,本應是最令人放心、風險最小的投資,因為政府本身就代表著誠實守信。但對于湘潭商人廖輝而言,這種對政府的信任換來的卻是“背信棄義”。在依據當時的文件規定簽訂協議后,廖輝投入巨資參與老家長沙縣干杉鎮的農村公墓建設,不料事成后政策劇變,公募被鎮政府收歸國有。雖然市縣兩級法院都判決鎮政府的行為違法,卻沒有責令其撤銷行政行為。 類似的個案并不鮮見。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基層政府為了吸引投資不惜在政策方面打擦邊球,待投資到位、工程上馬、“兔子養肥時”,法規制度或上級政策發生變化,當初簽訂的協議很可能違規或違法。此時政府部門嚴格遵守所謂的依法行政,近乎于“空手套白狼”,令投資人有苦說不出。問題是,這種做法果真是依法行政嗎?政府的誠信又去哪兒了呢? 當然本案沒那么極端,司法確認了鎮政府強制接管公墓行為的違法性,理由是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但說實話,本案的關鍵之處不在于政府違反了正當程序,而是違背了信賴保護原則,是一種不守信用的做法。對此,司法的回避讓權益受損的投資人很難獲得實質性救濟。而一個表面看似依法行政、本質上卻不講誠信的政府,不可能是我們所期待的法治政府。 在行政法上,信賴保護也是一項重要原則。政府和公民之間應該存在基本的信賴關系,公民信任政府作出的決定并以此來安排自己的生活,對于這種因信賴政府行為而產生的利益,法律應當給予應有的保護。本案中,由于上級政府在出臺公共政策時缺乏科學性和周延性,客觀上使得下級政府在推行公益性墓地建設過程中,引入民間資金時出現打擦邊球現象。而在有政策文件、有投資協議、有許可文件的情況下,投資人基于對政府的基本信賴,其作出的投資并附隨產生的預期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問題是,當上級出臺文件規定公益性墓地要移交政府管理,下級政府如何信守當初與投資人的承諾呢?嚴守承諾可能與上級政策甚至法規制度相違背,嚴守政策制度又要背負不守信用的罵名,這看似是一個兩難的處境。其實信賴保護原則并不是要剝奪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改正錯誤的機會,出于政策法規變化或公共利益考慮,政府可以對之前的承諾“悔改”,但前提是須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實現對相對人的合理補償,并對當時決策違規失誤者進行追責。倘若僅憑一紙行政通知就單方面撕毀協議,不僅程序不當,更缺乏最基本的誠信品質,同時也忽略了責任政府的內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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