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身份證實名購買火車票,列車座位與乘車旅客已經構成唯一的對應關系,車票不再成為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憑證】 近日,浙江大學本科生陳繪衣以“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一事,將昆明鐵路局訴至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并將于11月4日開庭(10月17日《法制日報》)。 筆者認為,該案作為公益訴訟進而推動規則的修改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司法不應當停留在對“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的個案作出公正處理,更要積極啟動司法建議,推動身份證實名購買火車票背景下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修改完善,實現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動創新。 10月18日,昆明鐵路客票所對此事回應稱,此前出現過1人憑車票乘車,1人憑同一車票的購票記錄乘車;鐵路部門推出丟失車票掛失補辦措施,旅客先補票乘車,核實后到站再退回補票款。該回應間接承認了“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的不合理,通過身份證實名購買火車票,列車座位與乘車旅客已經構成唯一的對應關系,車票不再成為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唯一憑證,當事人用于購票的身份證、手機12306(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有關購票的信息足以驗證網絡購票的客觀真實性。即使回應所稱的混票情況的確存在,既有處理該類情形的合法辦法,也說明在身份證實名購買火車票后,人、證、車票信息一致才能進站、乘車的檢票規定并沒有完全落實,如何檢票亟待完善。 鐵路運營方自然對退還票款的個案并不擔心,恐怕真正害怕的是網民一邊倒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追問,尤其是原告代理所稱的“敦促鐵路運輸企業盡快停止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求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故《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屬規范性文件,不屬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范圍。 “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并非個案。從鐵路部門公開回應所舉案例來看,對“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價補票”持支持觀點,其依據就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三條關于“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的規定。去年以來,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費者的投訴,稱實名購票乘車后,不小心把票給弄丟了,但車站方面拒絕消費者憑身份信息查詢的要求,強迫消費者補票。浙江大學本科生作為原告方起訴要求退還票款既是個體維權的行動,又希望能通過此案敦促鐵路運輸企業盡快停止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因此,此次事件作為公益訴訟推動規則的修改完善具有樣本意義。 司法不應當停留在對個案的公正判決,啟動司法建議正當其時。2014年4月2日,長沙市民何奎坐高鐵從武漢返回長沙,因在車上遺失火車票,出站時被要求補票,何奎隨后將運營武廣高鐵的廣鐵集團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補票票款。法院依據何奎提供的12306網站交易記錄認定其購票事實,判決鐵路部門敗訴,判決書明確指出“實名制購票情況下紙質車票不是唯一憑證”。但該司法判決并未進一步推動鐵路部門廢除“火車票丟失,出站時需全額補票”的有關規定。故公眾對浙江大學本科生訴昆明鐵路局案期待有更多突破,不僅僅是案件本身得到公正依法判決,還 可以順應民意的要求,向鐵路部門及監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推動身份證實名購買火車票背景下,修改完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有關“遺失火車票被要求全補票”的規定,真正實現司法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動創新。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