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近日,國家工商總局首曝2015年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金斗尋寶、鄭多燕減肥晚餐、冬蟲夏草膠囊等十大廣告榜上有名,侯耀華、李金斗、鄭多燕等明星涉嫌違法。 國家工商總局曝光的這十大典型案例,都是一些極其明顯的虛假廣告,產品明顯有問題,廣告簡直假到極點。這樣的違法廣告,絕不是新《廣告法》實施后才變得違法;恰恰相反,它們從來就是違法的,只不過長期“禁而不絕”,四處招搖撞騙卻未被嚴懲。同樣,某些明星代言此類假到極點的虛假廣告,更不是只有一天兩天,可惜執法機關并未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便是虛假廣告被撤下,他們的代言費也一分不少。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每天平均有1.8萬次以上的電視廣告中可以看到明星代言。相比之下,我國對廣告代言人實在有些過于放任。這種有利益而不擔責任的代言方式,讓某些明星睜著眼睛說瞎話,昧著良心騙人,為了代言費什么樣的違法廣告都敢接。 “明知是虛假廣告而仍舊為之代言”——這是本不該存在卻依舊泛濫存在的低層次違法代言;新《廣告法》實施后,對違法代言的懲處不能止步于此,而是應該上升一個層次——代言產品不能再是“和演戲一樣表演”。換言之,為某種商品或服務代言的明星,必須是該商品或服務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和直接受益者。正如新《廣告法》中所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如果某明星用的是高檔化妝品,卻為自己從來不用的大眾化妝品代言;如果你從未患過某種病吃過某種藥,卻極力鼓吹某種藥品的神效;如果你連孩子都沒有,卻說某種兒童用品或嬰兒奶粉如何好……所有這些,即便所代言產品本身沒有問題,只要是純粹演戲性質的代言,都應歸入虛假廣告。可惜,在工商總局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我們并未看到此類虛假代言,相反,仍舊是過去那種產品明顯有問題的違法代言。 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新《廣告法》關于違法代言的規定雖已上升到新層次,執法層面卻仍舊停留在騙人尚且不能盡懲的低水平。新聞中曝光的幾位明星,早就不是第一次做這種虛假廣告,那么,他們都受到了怎樣的懲處?如果這種低層次的虛假廣告尚且明目張膽,“和演戲一樣表演”的言實不符代言,又怎么可能真正被查處?比如,那些為大眾化妝品代言的女明星,生活中真的會用這么廉價的品牌嗎?按新《廣告法》,這顯然已經構成了虛假代言。 代言不是演戲,廣告更不是謊言的代名詞。明星應該為自己在廣告中的言行負責,這種負責不是保證產品以后不出問題,而是必須保證言實相符——把很差的東西說成很好的東西固然是說謊,把自己從來不用的東西說得天花亂墜推薦給消費者同樣是說謊。用嚴懲違法代言的明星來為新《廣告法》“代言”,這是落實新《廣告法》的應有之義,其宣傳效果要遠好于僅僅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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