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政部和公安部出臺的新規,可謂是恰逢其時,一方面為被拐賣的兒童找到了新的合法出口,給他們營造了正常的生活環境,使他們未來的幸福生活更加可以期待,而且還可以徹底切斷與買方家庭的關系。 日前,民政部、公安部下發通知,明確打拐解救兒童符合條件的可由家庭收養,在找到生父母后,非父母主動遺棄的可解除收養關系。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被拐兒童被解救后最快1年零3個月可被收養。 拐賣婦女兒童是一件人神共憤的事情,但卻一直禁而不絕。究其原因,法律法規方面的某些缺陷,影響了打擊力度。這主要表現在打擊從立法到執法,主要針對人販子,對于買方,法律制裁畸輕。相反,我們經常看到一些案例,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民警就像當年深入敵占區的地下工作者一樣,受到買方家人、親屬和同村村民的圍攻,也有些買家打出悲情牌,大人小孩子哭聲震天,一時間劇情翻轉,讓人疑惑,究竟誰是受害者? 這樣的悲情牌似乎還有一定的市場,作為買家的親友,想法比較實際,買家出了錢,現在人也要被帶走,豈不是人財兩空?有些人因而會產生無原則的同情。令人更加遺憾的是,一些本應當傳遞主流價值的主流媒體,在價值觀方面出了問題。媒體當然不會庸俗地提錢的問題,而是在“情”字上做文章,苦情,悲情,煽情,活生生地把一個法律問題變成情感問題。 最典型的莫過于前不久媒體報道的郜艷敏,以及某電視臺的“等著我”欄目,郜艷敏的故事甚至被拍成了電影。其共同特點就是“以情動人”,有意忽略拐賣和被拐賣的背景,刻意渲染受害人和買方家庭的所謂感情,以達到催淚的效果。結果,就是讓害人者成了受害人,買家收獲了不應該有的同情。甚至在2011年之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這種畸形的價值觀。當時處理被解救的拐賣兒童的慣例是:如果未能找到其親生父母,則由買方家庭辦理一定手續后,繼續撫養。 現在應該是法律對這種扭曲的價值觀果斷說不的時候了。早在2011年,公安部出臺規定,明確被解救的兒童,一律交由社會福利院撫養,這是一個有力的措施,但由于福利院條件相對較差,他們成長的環境不能說是很正常的,很多兒童仍然還會想念買方家庭,斬不斷,理還亂。 而此次民政部和公安部出臺的新規,可謂是恰逢其時,一方面為被拐賣的兒童找到了新的合法出口,給他們營造了正常的生活環境,使他們未來的幸福生活更加可以期待,而且還可以徹底切斷與買方家庭的關系。也就是說,買方家庭將肯定會“人財兩空”。聽起來有點可憐,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是他們不尊重法律,破壞別人幸福生活應有的代價。就是要讓他們“人財兩空”,這樣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才能得到遏制。 同時我們期待更為嚴厲的法律。《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通過,將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將大幅度提高對拐賣婦女兒童買方的打擊力度,追究刑事責任。一切都表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國家已經著手從買、賣兩個方面“兩手抓,兩手硬”,這無疑是正確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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