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發布消息,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積極介入事故調查,近日,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等10名官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報道見8月28日《北京青年報》) “8·12”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是一次異常慘重的人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給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以及全社會造成巨大的創痛。事故發生后,國家和天津市緊急投入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盡最大努力搶救傷員,最大限度減少生命財產損失。與此同時,全社會關注的事故調查工作也緊急提上日程,國務院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最高檢派員同步介入,調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瀆職犯罪和重大腐敗問題,這方面的工作一刻也沒有耽誤。事故發生后僅半個月,檢察機關就對天津市交通委主任武岱等11名官員采取強制措施,向社會交出了第一份答卷。 大量既往事例表明,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調查事故原因的過程,本身也為追究責任提供了線索和依據,如果能夠拿出一份清晰的事故責任清單,也就為追究責任提供了一張完整的“路線圖”。而調查事故原因一般可從三個方面入手,其一,涉事企業和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是否存在違規違法生產的行為,是否與監管部門有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其二,政府監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作為監管主體,是否存在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等行為,有關官員和工作人員是否與涉事企業和單位有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三是,有關專業機構、中介機構在為涉事企業和單位提供專業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重大過失或腐敗交易。對許多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要么在上述一兩個方面發現了問題,要么在三個方面都發現了問題,沿著發現的問題順藤摸瓜,最終就能拿出一份“責任清單”和“追責路線圖”。 這次天津港火災爆炸事故也不例外。檢察機關調查發現,在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方面,事故責任初步認定涉及天津市交通委、天津港(集團)、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等6個部門,以及武岱、王金文等11名官員;在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方面,初步認定涉及瑞海公司及其董事長于學偉等11人;在專業機構方面,初步認定涉及為瑞海公司提供安全評估服務的中濱海盛公司及其評價師曾凡強。對這些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初步責任認定的同時,對他們進行的責任追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監視居住等)也就同時開始,這方面的工作同樣一刻也不能耽誤。 應當明確,上述舉措只是初步的責任認定和追責措施,隨著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和檢察機關調查的深入進行,天津港火災爆炸事故的“責任清單”可能會不斷加長,相應的“追責路線圖”也可能越來越大。只有嚴格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重要指示批示的要求,全面、徹底查明事故原因,逐一認定責任、落地查人,不放過一絲疑點,不論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規嚴肅追責,才能向社會交出一份滿意的答卷,給人民群眾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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