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組部對外發布《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辦法》確定了“黨政同責”的環境損害事件問責原則,并明確提出“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在環境問題頻發的語境下,這個《辦法》的出臺被寄予厚望。“終身追責”“免責官員兩年內不得升遷”等,均是媒體所關注的亮點。不過該《辦法》更值得關注的一個導向,是明確了環境問題的主要責任對象——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過去遇到環境問題,輿論主要譴責對象一般是地方環保部門。從理論上,環保官員“守土有責”,如果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對轄區內的環境損害當然要擔負責任。可是在現實中,一個地方的決策,比如重要的招商引資工程等,往往都是由地方“一把手”說了算。即便某些工程會帶來環境隱患,處于權力弱勢地位的環保官員,往往也不能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 這就是現實中長期存在的“權責不對等”,對于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那些拍板決策者,不需要為環境問題承擔責任;而環保官員人在屋檐下,很難監督到頂頭上司那里去。因為這種“權責不對等”的關系,一旦出了重大事故,太嚴厲地問責環保官員,對當事人來說顯得有點“冤”,不問責在輿論上又交代不過去。最后很可能就是問責的板子高舉輕放,最終一團和氣糊弄過去了。 新《辦法》的出臺,或許意味著“權責不對等”局面要告終結。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都有了“責任清單”,一旦發生環境損害事件,要追的就不僅是環保官員是否失職,還要深入追究當地黨政“一把手”們,在決策等層面是否存在問題。從過去的經驗教訓來看,一些重大的環境事故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大面積地失守,而其根源就在于地方“一把手”們在政績等因素的驅使下,對環境法規等視若無睹。而明確他們的責任,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扭轉一些地方政府“一把手”錯誤的執政理念。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這句話在環保領域當然也適用。但需要提醒的是,權力越大,追究也會越難,執法的阻力也會越大。地方黨政“一把手”均納入環保追責的范疇,理論上當然是好事,但現實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們的責任,能否對損害環境的高級別官員問責到位,則考驗著相關部門的執行力。 按照《辦法》規定,負責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和部門,一般應當將責任追究決定向社會公開。公開是最好的檢驗。新《辦法》既然已經實行,希望在一些引發關注的環境損害事件之后,相關部門真正能按照“黨政同責”“終身追責”的原則,展現環境追責的威懾力。用一個個鮮活的案例,來證明《辦法》的權威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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