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出庭應訴,不該留任何退路
2015-08-14 07:15:1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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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河南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5種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未出庭應訴導致敗訴造成重大影響,上級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或將被追責。(8月13日中新網) 行政首長是否出庭,規定再好,再具體,如果沒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制,那一切都是空談。其實,近幾年,廣州和鄭州等城市先后出臺了“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要追責”的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沒有聽說過有哪一位行政首長因為沒有出庭而被真正追責過。去年,廣東的一項統計顯示,省直一把手出庭率竟然是零。 一些地方出臺行政首長出庭的規定,不可否認這是對這項工作的重視,也是對人民群眾訴求的重視。像河南今次規定的5種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的案件類型包括: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且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情重大復雜,對本機關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活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如果這些類型的案件,行政首長都能出庭應訴,無疑會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 河南的這個規定,雖然要求行政領導出庭的類型劃得比較具體,但還是為行政首長“不出庭”預留了空間,首先是這5種類型誰去認定,如何認定?其次,征求意見稿雖然明確提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托本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不得僅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也就是說,行政首長可以隨便找個“正當理由”,由本部門工作人員代行出庭應訴就行了。那么這樣的規定還有什么實際意義呢? 河南的這個規定還說,“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或未出庭應訴導致敗訴造成重大影響,上級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或將被追責。”案件是不是敗訴,與領導是否出庭無關,但與案情有關。法官如果因為行政領導出庭而顧及領導的面子,偏向行政部門,作出對民眾不利的判決,那這樣的行政領導出庭,不但失去了原本應有的意義,更容易引起司法不公,搞亂司法秩序,引起社會的不滿。 要求行政領導出庭,關鍵是讓行政領導了解自己部門在行政過程中是否存在著不當行為,了解民眾的訴求,消除民眾的誤解,以便于更好地改進工作,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現在,很多行政首長不敢出庭主要是行政過程中亂作為,加上法律知識不夠,水平有限,出庭后不知道如何面對民眾,所以,一味地想靠“缺庭”來保“面子”、護“威嚴”,這樣不僅去失了法律的尊嚴,而且,更容易失去群眾的信任。 事實上,現在各單位各部門領導嚴重超編,有的“一正十幾副”,平時閑得沒事可做,而到關鍵時刻卻找出各種理由“缺庭”,因此,要讓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能給他們有任何“退路”,不能給他們找任何借口,不僅不能讓他們請律師代勞,更不能讓他們用普通工作人員代勞,這樣的規定才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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