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混淆微信聚賭與紅包的界限
2015-08-03 16:13:4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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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臺州警方日前披露,當地警方經過近一個月的縝密偵查,成功破獲楊某等人“微信代發紅包”形式的特大賭博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廣東、河南、江蘇、福建等十余個省、市,甚至還有國外幾個城市,涉案人員300余人,涉嫌賭資累計1000余萬元。目前,已有7名嫌犯被臺州警方刑事拘留,其中6人為臺州人。該案仍在進一步偵辦中。(8月2日 《京華時報》) 警方破獲的微信聚賭案,揭開了新型網絡賭博的真面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屬于“開設賭場”行為。 不難看出,上述規定是刑法中“傳統聚賭”行為的延伸,網絡聚賭呈現出了新的表現形式。那么,作為微信聚賭的群主及成員,則可能涉嫌涉嫌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罪名。即便,群成員情節輕微,并不構成犯罪,也應該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過,在現實操作中,如何厘清賭博與紅包之間的界限,面臨一定的難度和障礙。尤其是,界定紅包屬于贈與還是違法犯罪,需要考量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極易混淆違法犯罪與否的界限。 在微信好友之間,彼此之間發放紅包的現象并不少見。出于感情的交流,以及饋贈意思表示,紅包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和歡迎。在外在表現形式上,派發紅包與賭博難以區分,都表現為行為人派發紅包,由群員進行爭搶。在主觀意識中,賭博以非法營利為目的,而紅包則表現為無償贈與,但如何界定主觀意圖,則并不容易。 事實上,評判行為人的主觀認知,需要在細微處衡量行為人的主客觀表現。到底是派發紅包,還是聚眾賭博,從紅包數額、派發頻率等等表面行為,很難做出清晰的判定。而且,即便存在聚賭行為,某些微信群員出于娛樂心態,甚至都沒有意識到自身行為的性質。基于此,對于公安部門而言,如何厘清微信紅包的屬性,比認定其他聚賭行為具有更大的難度。 微信也是一把雙刃劍,既能為公眾帶來便利和樂趣,也可能淪為犯罪工具。從這個方面而言,對于司法機關而言,面對微信紅包的是是非非,要謹防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造成權利誤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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