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讓行”如何能捍衛救護車的路權
2015-07-27 15:17:55?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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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中午12點40分許,在福州二環路與斗池路交叉路口(往北方向),車流擁堵,兩部救護車鳴笛示意讓路,兩部私家車主動讓路,可另兩部私家車卻立即加塞。(7月27日《海峽都市報》) 救死扶傷,千鈞一發,救護車本該在路上飛速疾馳以爭分奪秒。而事實是,很多時候,救護車在路上或多或少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耽擱了寶貴的診治時間,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例也已經屢見不鮮。與因為客觀上道路擁堵、周圍車輛就是避讓也“無濟于事”的尷尬相比,上述新聞中涉嫌加塞救護車的私家車可是滿滿的主觀惡意。 尚不清楚這次加塞耽擱的十五分鐘有沒有造成什么不堪設想的后果。不過,無視救護車的最高路權,肆意加塞的行為涉嫌違法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雖然有法可依,并且法律規定言之鑿鑿,不過相關執法困境問題可不少。一方面,明明于情于理都該是法律強制的公民義務,在條文中卻表述為力度有限的道德提倡詞匯——“應當”。另一方面,并未確立相關罰則,在社會規則意識還比較單薄的語境下,這就很容易讓相關條款成為沒了牙齒的“一紙空文”。外在約束弱,這也是很多道德素質低下的人可以為所欲為的直接原因。 此外,也應該看到加塞、不避讓救護車等行為具有偶發性,并不能指望短期內通過交管部門常用的專項整治手段得到遏制和解決。因此,為了更好地捍衛救護車路權,不少地方在強化法規約束,優化制度環境上做了有益的探索,可以被大規模地參考借鑒。比如,前不久的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剛對《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針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如何保障救護車通行問題,草案規定,社會車輛避讓救護車違反交規免予行政處罰,相反,阻礙救護車通行將追究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德國等歐美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中確立的諸如“任何車輛聽到救護車的警笛聲都要盡力讓出車道,即使發生交通意外”等原則也通過了實踐的檢驗,有利于涵養公民的規則和守法意識。 根本上,需要全社會本著捍衛生命的堅決態度,制定出切實有效的捍衛救護車路權的規則。當然,滋養提升全民“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社會公德心也是一項必須面對的細水長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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