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查機構馬馬虎虎,任由問題廣告出籠,那么即使沒有明星代言,這些問題廣告同樣會造成社會危害】 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適,在北京一家超市購買了江中猴姑餅干,食用后發現其與普通餅干無異。李先生認為該產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藥品,宣傳上誤導了消費者,故將銷售者、生產者及廣告代言人徐靜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貨款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7月8日《廣州日報》)。 江中猴姑餅干號稱“一款養胃的餅干,專為胃病人群設計”,并由著名演員、導演徐靜蕾代言。可李先生購買并食用這種餅干后,不僅沒有任何療效,反而耽誤了及時用藥和就醫,他將銷售者、生產者、代言者告上法庭,這一行為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之舉,不管最終法院如何判決,相關被告都有義務給李先生一個說法,也是給廣大消費者一個說法。 由于此案涉及明星代言,而且代言者是在圈內圈外口碑一向不錯的徐靜蕾,因而廣受輿論關注。根據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新修訂的廣告法則進一步明確,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換言之,明星代言產品廣告,必須親自使用過這種產品。那么徐靜蕾有沒有食用過江中猴姑餅干呢?如果食用過,是否對胃病有療效呢?目前還不得而知,按照常理推測,答案有可能是否定的。 江中猴姑餅干的養胃宣傳,如果最終被法院認定為虛假廣告,徐靜蕾可能真的脫不了干系。若如此,徐靜蕾本人要吸取教訓,其他明星也應當引以為戒。在廣告宣傳中,明星代言是一把“雙刃劍”:代言好的產品,明星的巨大影響力會引導受眾正確消費;代言不好的產品,明星的巨大影響力就會誤導受眾,乃至成為坑害消費者的幫兇。所以,明星不僅要愛惜自己的“羽毛”,而且要提高警惕以防上當受騙——應當承認,有些明星代言問題廣告,既有受利益驅使的因素,也有被商家忽悠的因素。 李先生將銷售者、生產者、代言者均告上法庭,當然沒什么不妥,但我覺得,他更應該告廣告審查機構。 廣告法規定,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等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發布。而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宣傳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江中猴姑餅干不管有沒有明星代言,其“一款養胃的餅干,專為胃病人群設計”的廣告語本身就有問題——它如果是一種食品,何以宣稱有治療病胃的功效?它如果是一種保健品,廣告審查機構是否盡到了審查、核實的責任? 明星代言問題廣告固然有錯,但他們往往也是小心謹慎,至少確認廣告合法合規、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才敢代言。如果審查機構馬馬虎虎,任由問題廣告出籠,那么即使沒有明星代言,這些問題廣告同樣會造成社會危害。相比明星個人,廣告審查機構更專業,責任更大,廣告出問題,審查機構首先負有責任。在某種意義上說,正因為審查機構把關不嚴,才讓一些明星稀里糊涂為問題廣告代言,這才是根源性的問題。正因如此,我認為李先生應同時將廣告審查機構告上法庭,問問他們當初是如何審查這條廣告的。 當然也有另一種可能:江中猴姑餅干的廣告未經審查批準而擅自發布。若如此,依據廣告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那么人們不禁要問,有關部門為什么沒有及時發現并查處這條廣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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