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發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自己的學校簡稱。這引發了部分南京大學師生的不滿。有南京大學校友指出,2014年,經教育部核準發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記者從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避引發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商妥善解決此事。(7月5日《新京報》) 嚴格說起來,南昌大學于大學章程里將“南大”定為該校簡稱,并無法律意義上的不妥之處。雖然按照專家的說法,從民法來看,高等學校都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高校名稱(包括簡稱)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應該具有唯一性,否則,大學法人的合法權益就可能受到侵害。然而,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都未具體規定高校簡稱的具體做法。正因如此,一樁爭議很難有確定的結局。然而,在此場“南大”簡稱之爭中,就算獲勝又如何? 這是不難被想象的結果:假如南京大學以某種上書的方式捍衛了“南大”的簡稱,讓簡稱具有了唯一性和排他性,上書對于提升該校的名氣亦無多少幫助,相反,它更會讓圍觀者擁有某種“氣量狹小”的感受。與此同時,不論南昌大學在此次爭議中勝敗如何,它事實上都有被認為傍“名牌”的嫌疑。因為旁觀者會驟然發現,原來還有這樣一所也可以簡稱為“南大”的大學。 正因如此,真正所不能理解的事情是:對于這樣一場明顯費力不討好的事情,為什么大學都支付了過度的熱情,并不遺余力地上書教育部?要知道,大學之大與知名度,絕非在名稱的獨特性,相反,它更在大學的辦學水準,以及長年的品牌效應。倘若這兩者贏得社會的認可,那么簡稱如何就不再那么重要。這般角度而論,與其說大學簡稱之爭是一場權益的捍衛,倒不如說它再次把大學的辦學浮躁大白于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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