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兩個證”戳中程序正義軟肋
2015-06-12 08:46:4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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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塊土地,景泰縣政府部門分別在1995年和2003年為兩家土地使用者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此在一片土地上產生了長達12年的糾紛。這種令人尷尬的局面導致雙方都不能正常用地,爭地矛盾不斷升級。這種局面為何產生?相關部門又將如何化解這個矛盾?(6月11日《西部商報》) 按照常理,一宗土地就應該只有一張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在景泰縣,卻有這樣長達12年的“一宗土地兩個證”的詭異事件,更為詭異的是,按照縣國土局負責人的解釋,兩個證都有效。那么,問題就來了。既然兩個證都有效,取得兩個證的單位和個人該何去何從呢?難不成要讓他們“自行解決”?另外,所謂的“歷史遺留問題”導致不過也是借口罷了。筆者以為,如此荒誕劇正好戳中程序正義的軟肋。面對12年的土地矛盾,地方政府部門不能夠坐視不管,除了要將問題和矛盾化解外,更需要加快追責程序,讓當初做出如此程序的負責人為這樣的行政行為“埋單”。 國有土地使用證,作為政府國土部門讓渡權力的形式,有著既定的程序。從1995年蘆建公司獲得使用證來看,其獲得過程不僅查詢不到來自政府相關批文,更沒有出讓檔案,也沒有相關資料。這說明,蘆建公司獲得的證件并不符合程序正義。同時,對于2003年吳守存獲得的土地證,盡管出讓程序都是合理的,但是按照規定,政府部門出讓土地時,應該在注銷前土地所有者土地證后再進行出讓,當時政府和國土局沒有待蘆建公司所持該土地證完全注銷就將土地出讓,這也是不合程序的。既然如此,我們就能夠看到,在1995年和2003年兩次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過程中,都沒有完全符合既定的程序。但最終都有縣國土局的公章,這又是合法的證件。 那么,對于蘆建公司和吳守存來說,面對著都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卻不能夠進行正確的履行。當務之急應該做的其實有兩點內容。一點是如何化解這樣的矛盾和糾紛;另外一點就是如何才能夠實現完整意義上的追責。而在糾紛和矛盾的化解上,筆者以為,不能夠局限于本級政府部門,而應該啟動第三方調查機制,由上級國土部門介入,對該事件進行徹底調查,唯有如此,才能夠拋開本級政府部門“官官相衛”的嫌疑,給雙方都有一個客觀合理的交代。而在追責的問題,更是需要上級部門的介入才能夠奏效,也只有如此,才能夠歸還程序正義清白。 當然,在化解矛盾和追責中,需要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而絕非僅僅是部門的頭上。因為面對著“一宗土地兩個證”這樣的長達12年的爭議,如果僅僅將責任歸結在景泰縣國土局的頭上的話,往往就會形成“個人責任,部門擔責”的錯誤處理方式,而應該真正實現“誰出錯,誰負責”的責任認定機制,從而能夠在追責的嚴格程度上杜絕此類荒誕劇的再次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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