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拐賣案件“買拐同罪”可行嗎?
2015-06-01 10:51:49??來源:東南網綜合 責任編輯:林雯晶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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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近五年最高法判處兒童拐賣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懲處人販,打擊拐賣行為方面不斷加碼,情節嚴重的已經被判處死刑;但就整體而言,打拐形勢依然嚴峻。一部分法學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兒童親屬認為,現行法律對買家懲處過輕,他們呼吁應該修改相關法律對買家“定罪”,實現買賣同罪,才能有效遏制兒童拐賣。(5月31日央視新聞) “買拐同罪”不宜籠統論之 木須蟲 買拐與拐賣構成了買賣人口犯罪完整“市場鏈條”,正所謂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從這個意義來說,買拐法律成本太低,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拐賣人口犯罪的沖動。由此,提出“買拐同罪”,有它相對充分的理由。 不過,還要理性地看待拐賣與買拐犯罪。首先,這種需求能夠抑制,但應該認識到它不可能完全禁絕。兒童拐賣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買方市場的存在是基于多個因素,比如養兒防老,多子多福這樣的傳統觀念,以及不孕不育等等原因。只要需求有剛性,法律成本再高,最終只會使犯罪手段變得更隱蔽、更黑暗,給打擊帶來更大難度,同時,也有可能對被拐兒童的安全形成一個危害。 其次,打擊犯罪保持法律的威懾固然是一個方面,但更關鍵的是能否在司法實務中保持常態。與拐賣犯罪流動性強、手段隱蔽相比,買拐得來的孩子就是公開秘密,買拐的家庭跑不了,撫養孩子、給孩子落戶等諸多事項,都會留下蛛絲馬跡。理論來說,買拐違法更容易被發現,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買拐通常都不是打擊的對象,大部分買拐被追究,都是拐賣者落網牽出來的。甚至,在一些偏遠的山村,堂而皇之的包庇買拐,出現民不舉官不究的怪象。買拐“心存僥幸”的程度,取決于被發現和被查處的概率,而不是法律畫出的“老虎”,法律再嚴厲卻不被追究終究只是“紙老虎”,嚇不到人。 “買拐同罪”不宜籠統論之。一方面,從體現司法兜底和維護懲處的威懾作用來說,有必要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讓買拐必須承擔一定的刑責。另一方面,法治是多要素互相作用的結果,單純把拐賣犯罪形勢嚴峻歸咎于法律成本太低有失偏頗,而把解藥下在無限提高單一的犯罪成本也是一種懶政。(長江日報)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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