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日前發布《旅行社行前說明服務規范》、《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兩項旅游業行業標準,并將于5月1日起實施。在指導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確指出,導游、領隊將有權通過旅行社向旅游主管部門舉報游客不文明行為。 旅游不文明行為不僅影響景區的秩序、美感,給他人的旅途添加了不愉快的注腳,更嚴重損害了我國文明古國、禮儀之邦的形象。雖然不同國家地區之間有著不同風俗、習慣,但是也有著諸多共通的美丑標準、共同的善惡準則、相似的文明規則。毀壞公物、隨地吐痰便溺、闖紅燈在多數現代國家都被認為是不文明乃至違法的行為,在我國各地也不例外。 實際上,國內早就有著風景名勝區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對各種不文明旅游行為進行規制,“文明旅游”還被直接寫入旅游法,成為了法定義務,但是這些立法的嘗試和實踐并沒有起到預期效果,本質在于相關法律并沒有得到普遍執行,很多不文明行為淪為了集體無意識甚至是習慣性違法。 另一方面,社會各界也呼吁旅游團和導游應在指導人們文明出行中發揮更大作用,這也被寫進了旅游法,“導游和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而本次旅游業行業標準又賦予了他們通過旅行社將嚴重違背社會公德、違反法律規范,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游客向旅游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納入《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權利。 我們不禁要問:依靠法律沒有管住的不文明行為,僅僅依靠導游的舉報以及旅游主管部門的記錄有用嗎?答案不容樂觀。在通常情況下,導游顯然不愿得罪游客,畢竟“顧客就是上帝”。而“嚴重違背社會公德”行為的衡量標準并非像違法行為那樣涇渭分明,難免產生分歧。旅游部門的記錄對于游客也似乎無關痛癢。更嚴重的是,當舉報成為了某種權利而非義務,導游就有了“權衡利弊”的選擇權,甚至將舉報異化為變相報復。 與其讓導游的舉報權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不如讓他們在確保旅客守法方面做得更好一些。對普通人而言,舉報違法行為或許并非義務,但導游和旅行社肩負著維護景點秩序、保障其他游客權益等職責,對涉嫌違法的旅游行為進行舉報應成為他們的法定義務。 不妨將之寫進法律,如果導游和旅行社發現游客的違法行為,不予舉報甚至故意袒護,應通過罰款、不良記錄等方式給予他們處罰。只有讓所謂的“舉報權”成為了不可推卸的義務,才能真正使導游發揮好引導、監督的作用。只有讓是否舉報對于導游沒得選擇,才能讓違法游客和導游之間沒得商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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