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報告責任主體如果知情不報,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和后果是法律不可忽視的關鍵。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必須明確,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免責情形等等】 南京養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學校教師報警,警方介入調查,男童得到了保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要預防孩子被打死或餓死等悲劇性后果,建立一個能夠及時有效發現此類案件的制度非常必要。這個制度,就是各界一直呼吁并已經寫入反家暴法征求意見稿的強制報告制度(4月14日《法制日報》)。 南京虐童案中,有如此狠心的養母,是男童之不幸;但碰到了如此有責任心和愛心的老師,則是其不幸中的萬幸了,但這種幸運更大程度上而言只是一種僥幸。畢竟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之中,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老師對此必須報告。假如老師選擇沉默,男童的噩夢估計還將持續下去。 研究結果表明,在2008年至2013年媒體報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醫務人員、教師、記者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專業工作者報案率僅為10.61%。這意味著,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有些并未被老師等專業工作者發現,有些發現了并未引起重視,或認為這是家庭私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終選擇了沉默。在有些已經發生的虐童慘案中,如果相關知情人員能夠及時報告,孩子遭受傷殘的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被傷害的孩子就能感受更多的社會關愛。 要改變這種家暴屬家事、外人不好干預的觀念,需要在法律中引入強制報告義務的規定。這一點,有關部門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在今年8月將提交審議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見稿中,強制報告制度已經被引入其中。 但是正如佟麗華等人所擔憂的那樣,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強制報告的規定還有完善的必要。一方面,應在強制報告責任主體范圍上予以完善,在明確將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納入強制報告責任主體范圍的基礎上,充分論證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有無納入的必要,既要防止責任主體不全造成反家暴的社會合力受損,更要防止法律規定的不科學所帶來的執行尷尬。另一方面,應明確怠于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目前僅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模糊表述、籠統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也不具有震懾力,更無法得出不報告就會丟飯碗的必然結果。 強制報告責任主體如果知情不報,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和后果是法律不可忽視的關鍵。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必須明確,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免責情形等等。否則,強制報告制度的強制性就會大打折扣,甚至還有變為倡導性報告的可能。 沒有明確、嚴厲的法律后果,報告責任主體在面對家暴時,就可能還只停留在那是別人家的私事的理解上,認為不報告并不必然受追究。如果法律規定的后果夠明確、夠嚴厲,不報告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成為一種既定規則和社會共識,那強制報告義務就會成為每一個責任主體自己的事了,別人家的家暴已經實實在在地影響到了自己的工作與生活,足以使個人陷入不利的法律困境,而不僅僅是道德和輿論的譴責。 在法治社會中,與不法行為作斗爭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這是尊法、護法的體現。反家暴強制報告制度入法,看似是將給醫生、教師等特殊主體帶來額外的法律義務,但正是其特殊主體的身份,賦予了其在反家暴方面特殊的使命和義務,履行好了,才是社會合格的一員。這一點,應該成為共識,也應該成為建立健全強制報告制度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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